1、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关于印发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的通知扬教工委发20172 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教育工委、教育局党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市直各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现将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中共扬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扬州市教育局委员会2017 年 4 月 19 日附件:扬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 中
2、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 (中办发201678 号) 、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组发201617 号) 、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苏组通201599 号) ,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结合全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坚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中小学党建工作部署,着力强化党内政治生活,优化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坚强保障。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三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
3、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 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学校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党员 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学校或教学点,采取联建、挂靠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调剂或聘任党员教师,或根据隶属关系,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党组织的组建与学校的建立和发展同步筹划、同步实施,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实现
4、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第四条 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党的委员会组成以 7-9 名为宜,总支委员会的组成以 5-7 人为宜,党的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以 3-5 人为宜。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工、青、妇委员,以及文体委员、保密委员。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总支委员会任期 3 年,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2 年或 3 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学校党组织设立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50 名以上的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如因特殊
5、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第五条 党组织书记的选配。党组织书记一般应从具备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经过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锻炼的党员教师中选拔。学校党政领导配备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法。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一般进入党组织班子;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副校长,党员校长一般应兼任党组织副书记。推行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肩挑” ,党组织书记、校长由 1 人兼任的,应设专职副书记,规模较大、党员数量较多的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
6、关系,保证投入足够的精力做好党务工作。学校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书记,按程序及时调整。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 1 次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 3 天。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对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要求、同等标准。第六条 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学校规模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专
7、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选拔教学业务骨干充实党务工作队伍。党务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学校同级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党员教职工,应将党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范围。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保证和监督其决策的实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三)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学校领导班
8、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学校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推行年轻干部成长“434 青蓝工程”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以“一校一品”建设活动为载体,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谐稳定。(五)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以师德“百千万工程”为载体,以“四有” (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为主线,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度,对党
9、员教师师德违规的,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除受行政处分外,同时按党内相关规定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的,上级党组织同时追究党组织书记的责任。(六)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落实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尤其要强化对学校资金使用、招生考试、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的监督。(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在时间、场地等方面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
10、章程开展活动,民主党派人士较多的学校要提供固定活动场所,设民主党派人士活动室。条件成熟的党支部可聘请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党内观察员,加强党组织和群众之间联系。(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一)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讨论本级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委(总支、支部)会、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领党委(总支、支部)及全体党员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组织建设总体工作中,切实履行党风廉政
11、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教教育,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增强党性意识、自律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查处腐败的惩戒机制,严厉惩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三)抓好党委(总支、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总支、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组织好党委(总支、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组织好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四)团结带领党委(总支、支部)所有成员及广大教职工圆满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根据党委(总支、支部)的意见,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委(总支、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五)带领党委(总支、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12、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六)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党委(总支、支部)副书记协助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临时主持党委(总支、支部)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党组织主要委员的职责(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党组织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
13、党内统计、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以及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二)宣传委员。做好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党组织工作。(三)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对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以及党员的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
14、工作。第四章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第十条 党员发展(一)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计划,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二)做好入党前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三)对那些对党有感情、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强、为人师表的优秀人才,安排专人联系,进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及时吸收入党。第十一条 党员教育(一)建立学习教育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定期组织党员教师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鼓励党员教师积极参与“我是党课主讲人”活动,并使之与人才培养、教学
15、科研、管理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把学习型党组织与“书香校园”建设相结合,深入开展“教师阅读工程”活动,提高学习质量。加强党员教师学法工作,提高法治素养。(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教育党员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三)组织教育活动。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和重要活动等为契机,采用专题报告、知识竞赛、主题研讨、
16、社会实践等方式,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党日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开展典型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大先进集体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开展警示教育为辅,促使党员从违法违纪违规案例中吸取教训,树立法治观念,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五)拓宽教育阵地和渠道。加强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融合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途径,以“微讲坛” 、 “微课堂” 、 “微媒体”的形式,搭建网上党员教育平台,拓宽党建和理论学习的渠道,提高思想引导的影响力和感染力。第十二条 党员管理(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
17、面前一律平等,教育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新转入党员教师的材料审核和转出党员教师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从教职工聘用环节开始就要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并纳入有效管理。(三)加强各类流动党员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实施好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组织暂时纳入本校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及时参加党组织活动;配合相关学校或单位党组织做好暂时流动到校外
18、的本校党员组织关系的交接与管理工作。(四)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五)做好党员纪实管理工作,自觉执行扬州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严格做好党员证登记核发、使用与管理工作。 党员证如实记录党员交纳党费、参加“三会一课” 、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内奖惩、组织关系流转等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了解党员思想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途径。(六)督促党员规范佩戴党徽,扫描“共产党员” 、 “江苏先锋” 、“先锋扬州”微信二维码,加入基层组织群,参加党性教育,接受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党内激励关怀(一)关心爱护党员。关心帮助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生病住院党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视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组织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听取党员对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组织的重要工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三)做好党内表彰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推荐表彰优秀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