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法理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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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2. 比例原则意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3.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4. 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主要包括:(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5. 功利主义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 6.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 “必须 ”、“应该 ”或 “禁止 ”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 “可以 ”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7. 强行性规则

3、,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8.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9.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10.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 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属于委任性规则。 11.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

4、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12.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13.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性后果, 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撤销、不予保护,或要求赔偿、恢复等。 14. 母婴保健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

5、政法规。 15. 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 16. 立法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 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17.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18.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

6、)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 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 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19.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

7、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 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据此可知,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所以是从法律关系。 20.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8、,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 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 21.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22. 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体现的是属地主义。如果依据属人主义,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适用本国法律。如果依据保护主义,只要其侵害了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23.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

9、4. 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5.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26. 法律人査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27.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 程。因为 “证成 ”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

10、活动或过程。 28. 法律人在适用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推理,除了演绎推理,还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等。 2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30.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 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1.

11、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32.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 为。 33.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

12、作用就不能显现。 34.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35.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 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当代中国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 36. 我国法律受大陆法系

13、影响较深,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采用演绎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 结论,是法律证成的表现。法官首先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这是典型的演绎推理。 37. 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 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叫法定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 38. 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

14、,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历史解释,从该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与过去的同类法律相比较来阐明法律的含义。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除首先使用文义解释之外,其他解释方法无固定的优先关系。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0. 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但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必须被法律化,成为法律上的权利。 41.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

15、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 富和扩展的。 42.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对法的作用之一体现在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43.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44. 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16、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 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因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反映了人权的历史性特征。 45.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 “自由 ”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定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46. 法伦理性原则,在我国民法中表现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 “法伦理性的原则 ”。 47

17、. 法的本质反映为 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48. 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49.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50.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 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

18、则,即规定人们的 “可为模式 ”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1.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52. 法律位阶,是 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

19、阶的法。法律位阶的冲突指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产生冲突,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处理。 53.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履行不能免责等。 54.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55.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56. 判例法,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 57. 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同时还可以为法律 、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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