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丰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促进新丰县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县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 3 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县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机构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银行机构要积极协助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信、电力等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信、电力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具
3、体包括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务、财政以及通信等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通信、电力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务、财政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工
4、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县总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一)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
5、设资金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及拨付等具体条款。(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 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一)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必须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以及拨付工资方式(不低于预算工资标准,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拨付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
6、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拨入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如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 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机构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三)建筑
7、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四)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 的原则,次月 10 日前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五)建筑业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六)建筑业企业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县人力
8、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核销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要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如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建筑业企业凭此证明办理账户核销。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总工会负责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依法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建筑业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2000元以上
9、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建筑业企业发生欠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特别是连续拖欠工人工资 2 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 个月以上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管理部门要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住建、交通
10、、水务、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四)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获得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第十二条 对建设施工项目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原因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牵头处理。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