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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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 49 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扶持力度,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扶持对象条件第一条 被列入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一般应在 3 年以内,且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二)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三)企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且实际发生销售活动;(四)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

2、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有实质性研发经费投入,且研发费用单独建账;(六)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申请的专利(外观专利除外)、商标、软件著作权或标准等一项及以上。第二章 扶持内容第二条 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由区科技管理部门- 2 -牵头每年组织实施,按评审结果从高到低确定不超过 20 家的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扶持。第三条 对评审确定的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的 2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研发投入的归集范围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3、2016195 号)规定。第四条 已获得初创期扶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五条 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申请程序为:(一)申请。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申请表;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4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的比例及证明材料;5企业研发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标准等)证明材料。(二)核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街道(镇)、管委会进行核实,各街道(镇)、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再提交上报。(三)评审。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 3 -行评审,将拟扶持企业名单

4、进行公示,根据拟扶持企业提供的经第三方审计的研发投入证明确定补助金额,区科技管理部门按扶持标准下达资金。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六条 对列入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的企业给予重点服务,加强对企业跟踪管理,通过示范引领,努力将其培育成为高科技企业,不断壮大科技企业后备梯队规模。第七条 给予扶持的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一经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追回全部已扶持兑现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1 月 12 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江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初创期企业创业支持管理办法(北区科技 20153 号)同 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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