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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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在读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第三条 奖学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奖学金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二)公开透明。严格规

2、范奖学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高效地拨付和使用专项经费。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委负责组织奖学金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市教育局报送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第五条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资金安排计划和使用方案,对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奖学金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奖学金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第六条 市属高校负责制定本校奖学金使用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本校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工作。配合开展奖学金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七

3、条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市财政对市属高校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该学期起入学的在校博士研究生人数的 70%、每生每年 15000 元,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每生每年 12000 元的标准给予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前款规定的财政支持标准作动态调整。第八条 市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申请条件、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市财政委、教育局备案。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以及国家和省、市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市属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

4、奖学金覆盖面、等级、申请条件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 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6. 2014 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在读研究生;7.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业奖学金

5、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 市属高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完成学业。第十三条 市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制相适应的奖学金评审机制。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十五条 市属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

6、下简称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六条 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七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7、 市属高校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每年 10 月 30 日前,市属高校将秋季学期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校学生人数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在 11 月 15 日前,将下一年度各市属高校奖学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委,按程序纳入各市属高校部门预算和下达经费。第二十条 市属高校应当根据本校奖学金使用办法、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结果,及时将当年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市属高校在本校奖学金实施办法中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 市属高校应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奖学金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奖学金的使用、管理等信息。第六章 监督和评价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委、教育局对奖学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视情况对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第二十四条 市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奖学金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奖学金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和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非市属高校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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