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潍坊市贯彻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的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财政和水利部门共同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 年 7 月修订)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 号)和山东省财政补 助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考
2、评办法(试行)适用于财政和水利部门共同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三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要搞好前期论证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项目区选择应符合各类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县市区水利部门在立项前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调查,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审查。第四条 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核审批机关报
3、送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按规定附送项目区所在乡(镇)2政府出具的群众投劳承诺、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的文件、项目区现状典型照片资料等。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县市区水利部门要按各类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施工安全。第六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要根据项目特点,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县市区水利部门与项目区乡镇(街道)联合成立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
4、,组织项目实施。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第七条 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 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公示制、农民投劳承诺制、资金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等制度。具体遵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发布第 14 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 号)、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 号)、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 号)、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
5、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 号)以及各类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如属一般性的设计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备案。3第九条 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制定工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建后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切实杜绝“边治理、 边破坏” 现象的发生。县市区水利局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
6、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第十条 工程建设期间要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提高项目区群众自觉保护水土资源、爱护水土保持设施的意识,形成群防群管的强大合力。按要求在项目区入口处设立永久性水土保持工程标志牌,项目区内要设立 20 块以上形式多样的永久性水土保持宣传牌、宣传标语等。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简报等各种宣传媒体,及时报道水土保持工程的新情况、新经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典型,宣传保护与管理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第十一条 县市区水利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要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从项目前期、施工组织、工程监
7、理到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保持档案的真实性、 连续性和完整性。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落实中央和地方建设资金,在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争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捆绑使用,集中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水土保持项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
8、具体使用办法执行各类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4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与相关部门(发改或财政)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期间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等。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后,县市区水利局应在一个月内对照项目考评标准组织对项目进行认真自查,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向市水利局及相关部门(发改或财政)提出初评申请,同时将整理好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及档案资料及时送到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审查,审查合格后装订成册(一般准备十册左右),待上级专
9、家组验收。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按相关规范、文件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及审批( 包括项目来源, 立项前开展调查情况, 实施方案的编制、 审批等情况)、工程计划任务与完成情况(包括上级批复计划任务及变更,实际完成情况,各分项措施的建设标准质量)、 资金管理与使用(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的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组织 和建设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工程管护、预防监督、档案资料管理等。重点说明实施“四制 ”情况、单项工程自查自验情况等)、工程效益(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 主要经验和做法(为促使该工程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各种值得认真总结推广的经验做法,要立足项目特点,
10、突出特色,多举具体事例)、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目前工程建设还存在哪些问题, 今后打算如何处理等)。还应包括以下附件:竣工验收统计表、治理措施明细表、效益统计表、项目竣工验收成果图(在地形图上绘制,比例尺一般为 1:10000 或 1:500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编制)、项目竣工审计报告、相关文件(如上级批文、为 工程实施而制定出台的文件和制度等)、施工合同、移交管理合同、监 理报告和监理日志及相关照片等。 5第十六条 国家、省有关部门将随时对项目进行督导和考评。项目考评坚持和验收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外业结合的方法,
11、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筹集与使用、运行管护情况、技术资料与档案等,具体考评办法遵照山东省财政补助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考评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文件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做好现场验收准备。接到验收通知后,及时安排好现场验收路线,选取每项措施的典型区域作为停车点,以便展示现场亮点。验 收组将从成果图上每单项措施图斑中选取一个以上图斑,与现场进行核对。抽验措施数量不低于该项措施总数的 30%。项目建设单位要自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竣工验收成果图,准备好现场介绍。 提前准备好多媒体汇报资料,资料要有丰富的展示项目施工前、中、后现场的影像资料,
12、汇报人员要熟悉项目的全部情况。整理好档案资料和资金账目资料,建设单位要提供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档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以及详细的财务账目资料等。第十八条 按照“奖 励先进、鞭策后 进、优胜劣汰”的原则,水土保持项目考评(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属于一票否决情况的,项目不予验收,一律定位不合格。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方案内容差别较大,或者总体工程量完成 80%以下的,或者没有实行规范的工程监理的,对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中央或省资金未足额到位,或者完成总投资不足计划投资 80%的,或者存在挤占、挪用资金等严重资金使用问题的,或者无规范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竣工审计报告的,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和管护措施,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起 7 天内将完善后的竣工验收报告装订成册报到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再度逐级验收,再次6验收时不再考评打分。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通过验收意见。验收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并作为所属县市区年度水保工作考评的依据之一。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 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