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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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湘潭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草案)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 3 条 【共享单车定义】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企业投放,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非机动车,不包括共享电动单车。第 4 条 【管理原则】共享单车管理遵

2、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和多方治理的原则,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我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 5 条 【市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是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共享单车管理协商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共享单车行业规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二)根据我市规划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和分批投放数量;(三)负责与进入本市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签订管理承诺书和材料备案工作;(四)制定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五)将共享单车企业相关运营数据纳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第 6 条 【市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负责

3、对盗窃、损毁共享单车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 7 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第 8 条 【市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湘潭市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划定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第 9 条 【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自行车道的建设改造或完善提升。第 10 条 【市市场监督部门】市市场监督部门负责企业商事登记,按其职责监管企业经营行为,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运营企业开展共享单车标准化建设,加

4、大对投放车辆的质量监管,确保投放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第 11 条 【发改、银行等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电信、网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 12 条 【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各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共享单车规范停放和环境卫生管理,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未经允许擅自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第三章 企业主体责任第 13 条 【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第 14 条 【备案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在提供租赁服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5、:(一)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本市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五)运营模式说明、车辆投放机制、服务管理、信息安全、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六)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服务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 15 条 【资金安全】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在本市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

6、由银行托管。第 16 条 【场所要求】运营企业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与处理投诉的场所。第 17 条 【用户注册】用户注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二)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三)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 12 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服务。第 18 条 【计价要求】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第 19 条 【车辆要求】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

7、5)和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二)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性码;(三)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体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四)车身要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要求。第 20 条 【停放要求】共享单车应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内,并且车头朝向一致,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不得影响行人(含盲人)通行,不得停放在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内。第 21 条 【运营人员与调度车辆】运营人员与调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营人员与投放车辆数量配比不少于 1:100;(二)运营团队应包含巡检、调度、客服、维修等人员;(三)运营人员应当实行网格

8、化管理,定人、定点实施维护并向市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四)调度车辆与投放数量配比不少于 1:1000;第 22 条 【日常管护】日常管护要符合以下要求:(一)运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二)建立健全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三)运用车辆实时定位功能,对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四)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定时对停放点的共享单车进行调整,按次序、方向统一摆放。第 23 条 【骑行安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

9、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用户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第 24 条 【信息安全】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传播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运营企业应对共享单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第 25 条 【投诉处理】运营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第 26 条 【数据提供】运营企业应向市城管部门及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和使

10、用频率等完整的共享信息,并接入城管智慧平台,为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第 27 条 【退出机制】运营企业主动退出或被取消经营资格,需终止在本市的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 30日向本市市城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第四章 停放与骑行第 28 条 【停放设施】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自行车出行便利。新建、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自行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和停放环境。第 29 条 【停放点设置】停放点设置应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考虑辖区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场与办公区、医

11、院、学校、文体场馆、居住区等因素。第 30 条 【骑行人自律】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单车状况,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第 31 条 【个人信用体系】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第 32 条 【黑名单制度】运营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定期报送失信用户记录信息,市城管部门将一年乱停乱放 3 次以上的用户纳入失信黑名单。第 33 条 【骑行宣传引导】运营企

12、业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积极倡导用户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会公众治理的良好氛围。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 34 条 【服务管理承诺书制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与市城管部门签订管理服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投放数量与区域、停放管理、运营调度、处置响应、车辆回收、代为清理等内容。第 35 条 【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市城管部门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运营维护、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并按规定公示。第 36 条 【政企联席会议制度】市城管部门可以牵

13、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召开政企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第 37 条 【限制投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部门可以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公开通报并限制投放:(一)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二)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三)连续考核三次不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达五次的;(四)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38 条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共享单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的良好城市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

14、对共享单车违规使用等行为有权依法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城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 39 条 【运营企业未履行管理主责的责任】企业不具备经营能力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城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 40 条 【因车辆缺陷造成伤害损害的责任】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伤害、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 41 条 【故意损害、盗窃共享单车的责任】用户故意损坏、盗窃共享单车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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