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设立条件 一、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营业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店内不得摆放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二、设置封闭式柜台或展柜。柜台或展柜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制作,装置玻璃拉门,不允许在柜台或展柜外摆放烟花爆竹。三、下列地点不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店:1学校、幼儿园、医院周边 200 米范围内;2市、区领导机关、新闻单位周边 200 米范围内;3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百货商店、银行或储蓄所、火车站、客运站周边 50 米范围内;4中央步行街、早(晚)市场周边 50 米范围内;5民宅、日杂、仓买、超市以及有明火的场所内。四、烟花爆竹经营店必须具有下
2、列安全设施:1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出口” 、“严禁吸烟”、 “严禁撞击”等警示标志;2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五、严格控制最大存放量。专店销售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 10 箱,专柜销售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 5 箱。购进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负责配送货。2六、经营店内不得有人员居住,不得设置厨房及其相关设施。七、经营店内不得从事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八、建立健全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安全防火制度,并在营业室内悬挂。九、经营店必须制作烟花爆竹安全常识、事故应急措施宣传板,并在营业室内悬挂。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必须在营业室内悬挂。十一、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从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并在营业室内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