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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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1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2.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9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 132 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

2、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二、承办机构亳州市救助管理站三、服务对象亳州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申请条件救助管理机构为需要医疗救治的受助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五、申报材料1.站内受助人员无需提供申报材料;2.由公安、城

3、管等单位公务人员护送就医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的,需按照救助过程办理甄别登记手续。六、服务流程站内:1.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2.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站外: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疗机构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4、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紧急情况: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医疗机构征求救助管理机构意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置。2.需要对受助人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受助人员可以表达意见的,应当由受助人员自行决定;受助人员不同意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3.在对受助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措施过程中,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医疗机构意见。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受助人员属于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出院: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受助人员无故拒不出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终止对其救助。七、办理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亳州市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8-511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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