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管理减免税减免税申办和管理指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634286 上传时间:2019-03-0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费管理减免税减免税申办和管理指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税费管理减免税减免税申办和管理指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税费管理减免税减免税申办和管理指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税费管理减免税减免税申办和管理指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税费管理 1减免税 (1)减免税申办和管理指引一、 业务简介(概述)进口减免税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海关和企业、单位的良性互动、合作双赢,海关在此将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是违反海关法的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是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3、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的公告。四、 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符合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已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单位。(二)需提交资料详见具体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核确认所需单证。(三)办理程序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确认-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核确认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四)办理时限申请时限: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口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子数据无疑异的情况下,备案申请应自受理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核确

4、认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在政策不明确、需向相关部门协商、核实、货物需化验、鉴定或其他合理原因的情况,主管海关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五)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主管海关对申请单位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六) 收费标准免费(七) 其他注意事项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特定减免

5、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否则,海关将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因合并、

6、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 1 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1. 船舶、飞机:八年。2. 机动车辆:六年。3. 其他货物:三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五、 办事机构类信息(一) 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广州海关辖区内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二)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广州海关辖区内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联系电话:12360(三) 办理时间广州海关辖区内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工作日上班时间六、 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列出)(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