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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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63项,项目名称为“经营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的裁量基准。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 2 项、第 3 项。(1)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裁量基准为:1、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不满 7 倍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4、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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