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标准(暂行)1.一般隐患,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2.较大隐患,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重大隐患,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4.特大隐患,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不能当场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企业(单位)除填入登记表和台帐外,同时上报县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隐患上报地(州、市)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以上隐患上报自治区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时,将当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和本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台帐同时上报(附电子版,电子版表格可从自治区安监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61.128.101.131:8112/ajj5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