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级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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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绍兴市市级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加强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公共服务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市级财政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 “以奖代补”和切块安排等方式。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第五条 专项资

2、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侧重支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二)三公原则。即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非重复补助原则。原则上与其他政府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交叉投入;(四)政府采购原则。新农村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购买大宗设备和原材料须经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申请、资金审核和审批、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办等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会同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审定立项、下达和拨付项

3、目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市农办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定立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申请立项的单位根据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向当地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第九条 市农办等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第十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后,将验收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4、和财政局。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验收报告;(二)项目建设具体完成情况表及绩效情况总结;(三)项目投入证明(附原始凭证或审计报告) ;(四)项目管理的文件资料(含合同、项目实施规划图、招投标资料等)(五)其他需提交材料第十二条 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联合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联合向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抽验申请,市农办等主管部门收到县级部门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检,并签具验收意见。对重大项目,应邀请市监察局、审计局参与。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或需追加补助资金的,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重

5、新报批。第三章 资金补助及管理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民生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奖补。具体包括:(一)美丽乡村建设的奖补。主要用于支持村庄环境整治、中心镇村建设、森林镇村创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和农房改造建设等;(二)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的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市区菜蓝子工程建设、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等;(三)改善农村民生的奖补。主要用于支持村邮站信报箱建设、气象防灾减灾示范乡镇创建、市区农村信息化、平原绿化建设等;(四)促进农民增收的奖补。主要用于支持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农家乐和供销社新网工程等。第十五条 资金补助

6、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文件和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一)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二)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具体的组织计划和科学的项目预算,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等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拨资金。第四章 资金监管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拨、截留、挤占、挪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帐核算,

7、专款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四)用于拆迁补偿的;(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可采取取消补助资格、停拨或收回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单位同类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市农办等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把绩效考评情况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等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绩效抽评,绩效抽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各类补助政策、或与其他资金补助政策同时符合的,不重复补助,涉及各项支持的按最高一项优惠政策支持执行。第二十四条 切块资金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8 年 5 月15 日绍兴市财政局印发的绍兴市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绍市财农2008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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