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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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食药监食罚2018 2012号当事人: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328号邮 编:421002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 号:91430405MA4LWAJ22N经营者:常仲云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24 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王一实业集团衡阳香江百货有限公司立新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抽样的“鸡杂 (鸡胃)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食品。 2018 年 5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并立案调查。据查,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货来源于你公司。201

2、8 年 5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送达了不合格食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检验报告书 (编号:2018-SC-J0013),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鸡杂(鸡胃)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鸡杂(鸡胃)进货日期:2018 年 4 月 21 日、送货日期:2018 年 4 月 21 日、收货单位:衡阳市王一实业集团香江百货立新店、保质期:12 个月、规格:1*1 公斤、进货数量:2 公斤、进购价格为:19 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0 元/公斤、库

3、存:无,货品厂家:北宁宏伟集团;已全部销售完毕(含省局抽检 1 公斤),违法所得共计 40 元。 购进上述产品时,你公司未索取“鸡杂(鸡胃) ”上级供 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 产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行为。证据材料:1、2018 年 5 月 22 日 我 局 执 法 人 员 对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 份。2、我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罗文明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3、该公司的不合格食品进销存明细表 1 份。4、我局对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的鸡杂(鸡胃)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18 SC-0013 )、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

4、(编号:PP18430000003530020)及送达回执。5、2018 年 4 月 24 日对王一实业集团衡阳香江百货有限公司立新店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PP18430000003530020)1 份。6、生产厂家:北宁宏伟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018 年 3 月 6 日批次的鸡杂委托检验报(NO:20186684JCZX0344)、2018 年 4 月 21 日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7、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常仲云、经理罗文明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8、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对罗文明的授权委托书 1 份。9、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

5、书原件 1 份。10、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反的法律条款: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 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 售者采购 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

6、和销售”;第二款:“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1、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7、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3、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十六条食用 农产品市 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8、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考虑到涉案食品不合格指标“氯霉素” 为 活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兽药残留,而衡阳市鲜一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是冷冻鸡杂,无主动添加行为,对于食品中含“氯霉素 ”并不知情,能提供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单据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已将线索移交给当地食药部门查处),涉案食品数量较小,货值金额低(2kg,含抽检1kg,货值金额共计40元),未造成食物中毒及其它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等情况,且当事人对违

9、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认真配合调查,能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第一款 “实施行政 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集体合议,决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2018年7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食药监食罚告 20182012号 、听 证

10、告知书 (衡)食药监食听告2018201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40元;3、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2004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华新支行(帐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3096405000297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 章)2018年7月1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 、必要时交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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