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衢州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全装修住宅实施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新建全装修住宅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61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水、电、气等开通手续需业主自行办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第三
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住宅全装修部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按毛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交付前不得擅自进行全装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与全装修部分一体化设计、同步报审。当采用全装修施工图与其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全装修部分施工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内容的,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第 5 条 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项目质量负总责,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
3、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住宅项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或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部分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一次性办理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
4、的施工许可。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如工程分阶段申报施工图审查的,可按许可变更事项补充全装修施工图纸审查报告等资料。第八条 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全装修住宅项目全装修部分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第 9 条 全装修部分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
5、办理合同备案。因客观原因需更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等时,应及时函告全体准业主。经图审合格的全装修施工图应在预售现场公示。第十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实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第三章 样板设置要求第十一条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制作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制作施工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必须按设计文件和商品买卖合同明确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套型最多的前 3 个套型(主力户型),应制作不少于 1 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
6、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应不少于一层的电梯前室、楼梯平台及相邻上下两跑楼梯。施工样板房是指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对全装修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进行关键部位、重点工序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展现主要施工工艺、工序的样板间(套),施工样板间(套 )的数量应以展现该工程全装修各分项工程中的主要施工工艺为原则进行控制。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付样板房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材料、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二条 施工和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
7、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商品买卖合同、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第十三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应与施工样板房、交付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的质量标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和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并与购房者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对于没有交付样板房展示的非主力户型,也应向购房者确认与交付样板房的差异之处,约定交付时发生歧义的处理办法。交付样板房中添设的合同之外的装修内容和家具、设备应在现场明确标识。第四章 质量控制第十五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按照施
8、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并编制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同意。监理单位应编制室内装饰装修监理实施细则。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第十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原材料进场检验、报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应做好成品保护。监理单位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设备见证取样制度,认真开展旁站监理、巡视和平行检验。第十七条 预售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应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可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或由购房住
9、户代表成立监督小组等形式,允许购房户参与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采取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拒绝相关保险、风控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第五章 验收及交付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分户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完成待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全装修,并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分户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核查。房地产管理机构按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样板房标准进行抽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全装修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室内
10、装饰装修工程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若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当责令相关主体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二十一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分户检验结果、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部品、设备等)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竣工图作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保修责任,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措施。装修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由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建设单位自收到投诉的 2 个工
11、作日内应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启动维修程序,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第二十三条全装修住宅项目交付后,商品房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相关装修设施、损坏承重墙体、钢筋和拆改水、电、暖、通信等配套设施,物业公司发现后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并应对施工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
12、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制作交付样板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全装修住宅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建立由房地产管理机构统一牵头受理,房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动的机制,督促建设单位牵头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的质量缺陷落实维保责任。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售后质量保修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责令建设单位暂停其存量房销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全装修住宅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各区县(市) 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住宅非全装修交付项目。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月*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