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634971 上传时间:2019-03-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00.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目 录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 编制主要依据3 执行计划3.1 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3.2 管理制度的建立3.3 强制性标准的管理3.4 培训计划4 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4.1 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4.2 强条的执行检查1)检查的主要内容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施工及验收)4.3 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4.3.1 检查方式4.3.2 检查计划4.4 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4.5 整改闭环管理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1 编制目的为了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1.2 适用范

2、围2 编制主要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4)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7) 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 号)8)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火电、送变电部分,2009 版)9)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 23 号,2015.1

3、.22)10)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14)1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2011 版) )12) 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 年版)13)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3 执行计划3.1 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1)成立强制性条文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电气)的实施。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主要职责组织经常性自查,参与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的阶段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强条实施台帐。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3.2

4、管理制度的建立: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3.3 强制性标准的管理1)标准的收集、采购(获取渠道) 、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获取渠道:公司采购发放、项目部采购发放、个人采购、网络下载等 适用性识别与确认:由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2)标准的发放、领用:应建立登记发放台帐,知道有几本,在谁手中。3)本工程本专业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应有四个清单,即: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4)各标段、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应编制成册,形成

5、书面版和电子版。5)标准的动态管理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宜订阅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并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3.4 培训计划1)培训目的、要求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2)责任部门: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3)培训对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4)

6、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5)培训方式(集中培训、自学等。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6)时间安排:开工前集中培训、每周一(12 小时) 、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7)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4 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4.1 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81 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

7、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2006 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6 年版强制性条文,2006 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 2006 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

8、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

9、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4.2 强条的执行检查1)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 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的要求, 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 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七个方面: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

10、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对三个条例(国务院 279 号令、293 号令、393 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对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卫生设计规程 (DL5053-2012)中的强条(详见 06 年版电力工程强条汇编第一篇第一章)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

11、2014)的执行情况施工及验收:详见建设部 8 号文表 4-24.3 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包括各单位的自查与工程部对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进行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4.4 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1) 执行记录 培训学习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检记录(应审查强条执行情况)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检验批验

12、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宜增加强条执行情况记录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 。2)检查记录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表 3) ;4.5 整改闭环管理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工程部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见附表 4) 。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位(现场为强条执行领导小组)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表 专业:电气

13、标准 名称标准 条款号标准条款内容 执行措施备注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20104.4.1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1、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 作 正确可靠。 2、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2.7.1 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电 力变 压 器 、油 浸 电抗 器 、互 感 器施 工 及验 收 规范 GB50148-20102.10.2变压器、电抗

14、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二、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三、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四 、 分 接 头 的 位 置 应 符 合 运 行 要 求 ; 切 换 装 置的 操 作 应 动 作 可 靠 , 指 示 位 置 正 确 。五、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

15、试验正确。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4.2.9 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5.2.6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 50100m 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7.0.1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3.1.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4、交、直流

16、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的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5、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6、互感器的二次绕组。3.1.3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3、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3.2.9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

17、、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3.11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3.4.1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放热焊接)方式连接。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

18、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 的规定处理。不同材料接地体间的连接应进行处理。3.4.2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3.6.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3.8.9 屏蔽电源电缆、屏蔽通信电缆和金属管道引入室内前应水平直埋 10m 以上,埋深应大于 0.6m,电缆屏蔽层和铁管两端接地,并在入口处接入接地装置。如不能埋入地中,至少应在金属管道室外部分沿长度均匀分布在两处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9、30,且应适当增加接地处数。3.9.4 110kV 以下三芯电缆的电缆终端金属护层应直接与变电站接地装置连接。3.10.2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2.0.9 手车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2.0.4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2.0.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2.0.4.

20、6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 2.0.4 的规定。表 2.0.4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额 定 电 压(V)最 小 电 气 间 隙(mm)U500 10500U1200 14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3.0.2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0.2.2 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3.0.3 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3.0.3.1 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10.0.1熔断器及熔体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核对所保护电气设备的容量与熔体容量相匹配;对后备保护、限流、自复、半导体器件保护等有专用功能的熔断器,严禁替代。

21、10.0.5安装具有几种规格的熔断器,应在底座旁标明规格。10.0.8螺旋式熔断器的安装,其底座严禁松动,电源应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7.0.1 电力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2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3 检查所有分接头的电压比;4 检查变压器的三相接线组别和单相变压器引出线的极性;8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9.0.1 互感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7 检查接线组别和极性; 8 误差测量;12.0.1真空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2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3 交流耐压试验;18.0.1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22、1 测量绝缘电阻;5 检查电缆线路两端的相位;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1621.0.1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 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及基座绝缘电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单位名称: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华润金蟾药业 6MW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专业:电气 标准号 标准名称GB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力 变 压 器 、 油 浸 电 抗 器 、 互 感 器 施 工 及验 收 规 范 GB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