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对内容相近、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或连续召开。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 1 天以内
2、。各单位召开会议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开会”的程序执行。一、二类会议的审批程序、会议规模、会期等,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和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223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54 号)的要求执行;三类会议的审批程序、会议规模、会期等按单位内部会议管理规定办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五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
3、、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伙食费是指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以及会议代表随行人员有关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六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自治州)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一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 560 元;(二)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自治州)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
4、议,按二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 450 元;(三)以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要求市(自治州)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按三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 380 元。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会议费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第七条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及两办审批的一、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向省财政申请专项会议费,在省财政年度会议费预算总额内安排,实行预算总额控制。三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和按规定可以开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
5、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的报销和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制度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第八条各单位应进一步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对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单位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并按照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内部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市(自治州)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