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规定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等行为的 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75项,项目名称为“违 反规定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的裁量基准。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 36 项、第 37 项、第 38 项、第 39 项。(1)违反规定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1、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不满 7 倍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