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记录日 期 修改内容2018 年 3 月 28 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三月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6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2、 .27九、基金收益分配 .36十、基金信息披露 .37十一、基金费用 .39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42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3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4十五、禁止行为 .47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十七、违约责任 .52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3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3二十、其他事项 .5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5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3、行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4、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 层邮政编码:100738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
5、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室法定代表人:李镇西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16 日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73084.9089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永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 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汇票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6、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的、未获取可不得生产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7、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8、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9、、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10、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2)每个交易
11、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3、托管协议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14、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15、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16、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