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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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朔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朔)食药监药罚2018YJ10号当事人:阳朔县兴坪镇盛康药店地 址:阳朔县兴坪镇新市场 邮 编:541900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唐庆 身份证号:* 性别:男 违法事实:经查:2018 年 6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阳朔县兴坪镇盛康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你药店的药品购进票据,随机抽查处方药的销售情况,发现你药店销售了 2 盒阿奇霉素分散片和 3 盒盐酸左氧氟沙星片这两个品种的处方药品,但你药店未能提供销售该处方药品的医师处方凭证。经调查核实,你药店法定代表人唐庆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阿奇霉素分散片、盐酸左氧氟沙

2、星片给顾客,是因为顾客未能提供医师处方,但为了方便顾客,才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销售处方药的销售流程销售。我局 2017 年 5 月 5 日,在对你药店进行检查时,就发现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我局予以了警告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你药店至今未改正。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唐庆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4、唐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现场检查照片5张;6、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阳朔县兴坪镇盛康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阿奇霉素分散片、盐酸左氧氟沙星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局令第 26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的 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局令第26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 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阳朔 县兴坪镇盛康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伍佰元(¥500.00)整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阳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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