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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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金湖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实体经济做大做强,根据淮安市“4+2”优势特色产业 做大做强实施方案(淮办发2014 17 号)文件精神, 设立金湖 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 引导资 金” ),由县财政年度 预算安排。为规范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合理、注重绩效、科学监管” 的原则,项目选择突出“ 战 略性新 兴产业 、重大项目、创新能力、经济贡献” 四个优先,重点支持转型提升、做大做强和创新引领三大类项目。第三条 引导资金首年度预算安排 1 亿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2、形势,资金规模每年可进行调整。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引导资金在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第五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县申报引导资金项目进行汇总调查,并牵头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参与项目评审,办理资金拨付,并负责项目实施绩效评估。经济开发区、开发新区负责- 2 -本区域项目预审和跟踪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负责专项审核,并进行跟踪管理。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金湖县域注册、纳税并具有独

3、立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第七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新 落 户 金 湖 并 按 协 议 投 资 到 位 的 项 目 ;2、利用存量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八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1、机械制造、线缆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命健康、新材料、农产品加工;2、不在上述产业门类但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确定。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额度第九条 投资补贴1、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1 亿元、1 亿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 30%,竣工投产后,分别按

4、照设备投资额的 8%、10%给予补贴,注册资本到账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补贴比例上浮 5%。2、企业技改扩能项目年内生产性新设备总投入 500-1000 万元、10003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投产达效后分别按照新设备投资额的 5%、8%、10%予以补助(以当年购入- 3 -设备的有效票据为依据),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的,再增加 3%补助。3、对资产重组和企业上市予以奖励。规模工业企业和央企、上市公司(境内主板或香港 H 股)、世界 500 强、行业内知名企业重组且对方占股不低于 30%,新增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少于 3000 万元,投产达效

5、后一次性奖励金湖本土企业 100 万元。注册地在金湖的规模工业企业到场内市场(含香港主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在“ 新三板” 、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按省、市政府规定予以配套奖励。4、对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置换闲置厂房等盘活存量、且资产实际交易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县级政府性规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绿化保证金除外),形成的地方税收留存部分全额返还买卖双方。5、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免收县级政府性规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绿化保证金除外),涉及的中介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1 亿元、

6、5 亿元、10 亿元的标准分别补助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具体由项目引资帮办单位与同级财政结算。第十条 产出奖励。年入 库税金 1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税开票销售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会计年度),分别奖励企业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净入库税金当年正增长且突破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4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纳税年度),分别奖励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第十一条 基础设 施配套

7、。对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可对其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具体实行“一事一议”。第十二条 金融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给予贴息补贴(企业自筹资金视同贷款),项目贷款贴息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时间为 3 年。第十三条 转型升级奖励。1、研发载体奖励。创成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 150 万元、50 万元;创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检验中心、院士工作站,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不重复享受)。新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

8、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奖励 50 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5 -2、品牌质量奖励。企业新增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企业申报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

9、商标的,按件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申请注册普通商标的,按每件 5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 件达到 30 个国家或地区(2 件达到 20 个国家或地区,3 件达到 15 个国家或地区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企业首次获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中国出口名牌企业、江苏省出口名牌企业的,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企业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淮安市市长质量奖,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首次被评为江苏省AAA、AA 质量信用企 业的,分别奖励 4 万元、2 万元,首次被认定为 AAA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 业、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 5 万元、

10、2 万元。企业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项目,分别奖励 50 万元、15 万元。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入选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创成省专精特新产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企业获得国(境)外专利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2 万元奖励;新认定发明专利和新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给予 1000 元奖励。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十四条 引导资 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建立。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每季度集中受理、评审。- 6 -第十六条 县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县

11、财政局成立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审察和材料审核,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和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分别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网站上公示。第十七条 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以后不得再次申报。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加强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监

12、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引导资金或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企业收到引导资金后,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规骗取、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将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县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引导资金奖励按财政结算体制由同级财- 7 -政兑现。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 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期限暂定 3 年。第二十二条 本办 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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