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陆丰市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机制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机制,按照以下原则主动开展工作。(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
2、照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重点内容,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点编制目录并动态更新。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 2 -进行审查,防止审查与政务公开工作脱节。第五条 政务公开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 “先审查、后公开” 和“一事一审 ”的原则。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明确本单位政务公开审查工作机构和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审查机制。第六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并根据内容提
3、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 “不予公开” 、 “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注明依据和理由,报主管领导批准。政府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 、 “绝密” 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经权力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第九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