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医科大学人体标本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人体标本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人体标本的使用效益、维护实验室工作安全、保障校园和社会环境安全,对实验室人体标本的使用特做此规定。第二条 人体标本是指经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尸体经过医学处理后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标本。第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人体标本使用管理措施,必须依照相关国家规定,保证人体标本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并切实依照规定认真执行。第四条 实验室对人体标本应建立台账制度,实行统一编号,记录每一具尸体的性别、身高、体重、存放位置、尸体总量、处置情况等项目。第五条 实验室须建立人体标本进、出口备案制度
2、,统计记录每年尸体的收入、使用和处置数量,并将上述数据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立人体标本预算制度,根据教学和科研等的实际情况做下一学年度人体标本用途和数量的预算,并报主管部门备查。第七条 实验室要节约使用人体标本。合理安排实验,尽量使相关实验相对集中,充分利用标本,做到物尽其用。第八条 准备实验前和完成实验后,及时清点标本数量,登记在册;在人体标本实验中,不得采取野蛮方式对待人体标本;妥善处理废弃的尸体、垫料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定期统一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第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人员、学生爱惜标本意识的培养,降低人为破坏,延长标本的使用年限。第十条 特殊情况必须上报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