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新增一家门诊特殊病试点药店评估方案黔南州现有一家门诊特殊病协议试点药店湘君大药房大十字店经过两年试点,运行平稳,为广大门诊特殊病患者提供了较好的便民服务,为了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体现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门诊特殊病协议试点药店健康发展,根据关于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新增一家门诊特殊病试点药店的通知 (黔南人社通201868 号) ,经研究决定增加一家门诊特殊病协议试点药店。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黔南人社通2015246 号) 、 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评估规程(试行) (黔南人社通2016108 号)文件要求,遵循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公开透明、协商签约的程序和原则,
2、建立公开、公正、有序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定点药店准入和退出机制,更好地满足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要,结合黔南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估方案。一、适用范围都匀市城区内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同时获得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 2 -点零售药品资格且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业务三年及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 (鉴于湘君大药房大十字店已纳入黔南州门诊特殊病协议药店管理,因此, “贵州一树湘君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及“贵州一树一杆秤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所属药店暂不纳入本次申报药店范围)二、基本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
3、证和营业执照 ,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二)遵守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建有内部管理信息系统,药品购、销、存等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四)获得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实现医疗保险医药费联网结算业务三年及以上,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履行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经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检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五)具有一定规模,注册金达 100 万元以上,经营药品品种在 10
4、00 种以上,能够及时调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 3 -药品品种;(六)有门诊特殊病诊疗独立场所,建筑面积达到 100 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一名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提供医疗咨询服务,设有专门的慢性特殊病门诊,配药室,档案登记和保管室;(七)单位及从业人员按照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无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设有医保专(兼)职管理员及信息系统管理员,保证营业时间内配备门诊特殊病门诊服务工作人员 3 人以上,岗位设置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八)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承诺,坚持门诊特殊病药品微利经营; (九)具备相应的计
5、算机管理条件,能够连接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专线,实现与黔南州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数据传输和信息下载。三、申报材料都匀市城区符合适用范围及基本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品提供以下材料向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一) 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协议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 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药品经营质量- 4 -管理规范 (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服务场所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分区)及场所正面的彩色照片;(五)在册职工名单及参保地社保部
6、门出具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六)经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检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经黔南州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初审合格后按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每一页均需加盖申报药店公章。四、评估规则和流程黔南州社保险经办机构成立综合评估工作组,成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行政医保科及基金监督科、信息中心,经办机构综合科、稽核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理科、基金财务科、征缴科及个人账户管理科等)以及都匀市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开展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工作。黔南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负责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届时将邀卫计、物价、食药监部门人员参加。评估流程如下:(一)
7、材料受理。黔南州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科负责受理申- 5 -报资料,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申请的定点药店汇总成册交综合评估工作组。材料受理时间:2018 年 4 月 20 日前。(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工作组组织专人对初审合格的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实地考察,查看申报资料是否与实际相符,了解药店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评估工作组根据申报材料、现场考察情况,综合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区域分布情况、参保人员分布情况、零售药店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规模及硬件设施情况、药品价格因素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按照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特殊病协议药店综合考
8、察评分标准进行评估打分,填写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协议零售药店考察评估表 。实地考察评估人员不得少于 5 人。评估综合得分平均分 80 分以上(且最低分不低于 60 分),排列第一名才能纳入门诊特殊病试点药店范围,以综合评估工作组的名义形成评估意见,提交黔南州人社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实地考察综合评估时间:材料受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三)公示。 将评估报告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试点药店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于报告形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在黔南- 6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四)签订门诊特殊病试点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拟
9、签约医药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定点零售药店,由州社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签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药店服务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开通门诊特殊病医保信息系统结算业务。五、门诊特殊病试点药店退出机制门诊特殊病试点协议药店应遵守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及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单方面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一)改变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机构名称的。(二)经营条件改变后不能满足医疗保险签约条件的。(三)因严重违法违规受过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四)诈骗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五)参保人员满意度低、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定且不认真整改的。(六)连续 6 个月以上不上传医疗服务数据或连续两年服务量低于同级别医药机构平均水平 20%的。(七)一个保险年度内被停业整改两次(含)以上或连续两年被停业整改的。- 7 -(八)非法篡改医保结算系统数据的。未按规定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护软件,造成业务专网挂马、瘫痪的。未经允许冒用其它协议医疗机构编号安装、使用医保支付软件的,或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的经营地点以外的场所安装、使用医保支付软件的。附件: 1.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协议零售药店申请表2.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特殊病协议药店综合考察评分标准2018 年 03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