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集及采纳情况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一)建议支持金融办会同驻深金融监管机构,联合香港金管局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每季度定期举办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 采纳。(二)建议相关机构和部门通过挂职、借调、联合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双向交流,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干部交流机制。 采纳。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建议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结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和金融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开展金融人才评价标准研究。 采纳。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为金融百人讲师团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或经费资助,充分激发讲师团的积极
2、性和作用。 采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建议对金融公司高管及核心人才在户口调动、购房及租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及医疗保障等方面增设便利通道或提供优惠政策。不予采纳。理由:按照市人才工作统一部署,金融人才的落户、购房、租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车牌、人才评定等执行全市统一政策。(二)建议在加大人才引进的同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推行金融人才黑名单制度。 不予采纳。理由:缺乏上位法依据。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建议第十条评选的“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自动享受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的相关待遇。 不予采纳,理由: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管理主管部门不同意采纳此项认定标准。个人建议对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或金融企业高管等金融人才,给予不受年龄限制的落户资格,参加人才评定时条件适当放宽,给予购房、租房、车牌等生活上的便利条件。不予采纳,理由:落户、购房、租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车牌、人才评定等执行全市统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