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
2、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2 -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
3、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 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 3 -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
5、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 4 种类型(表 2-1) 。- 4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类别分类依据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
6、补给水源充沛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单位涌水量q/(Ls -1m-1) q0.1 0.1q1.0 1.0q5.0 q5.0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正常 Q1 Q1180 180Q 1600 600Q 12100 Q12100矿井涌水量/(m 3h-1) 最大 Q2 Q2300 300Q 21200 1200Q 23000 Q23000突水量 Q3/( m3h-1) Q360 60Q 3600 600Q 31800 Q31
7、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防治水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注:1.单位涌水量 q 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2.矿井涌水量 Q1、Q 2和突水量 Q3以近 3 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 5 -行矿井水文地质类
8、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矿井未来 3 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
9、水工作建议。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 3 年修订 1 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二节 基础资料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 6 -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 1 次。(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
10、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第十六条 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 7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防治水的技术总结,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 ;(五)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
11、治水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四)矿井充水性图;(五)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 1 次。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第十八条 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
12、- 8 -过程检测监控情况。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
13、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 9 -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第二十一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
14、调查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测绘应当采用遥感水文地质测绘方法,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影像、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测绘质量。区域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 1:1000001:10000,矿区应当采用 1:100001:2000。第二十四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松
15、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 10 -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调查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沙量、水质以及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地面岩溶。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五)井泉。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气体溢出情况及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六)老空。调查老空的位置、分布范围、积水量及补给情况等,分析空间位置关系以及对矿井生产的影响;(七)周边矿井。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