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公司章程(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企业 “ 一照一码 ” 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 1 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 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股权、法院
2、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股权划转但不导致股东成员变化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因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无须提交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件 1 份,加盖公章)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5、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6、委托 他 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
3、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 与原件一致 ” 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 签署 ” 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 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秘书及其
4、他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企业 “ 一照一码 ” 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 3、 董事、监事、经理、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职文件(原件 1 份)及拟任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 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出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
5、决定(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且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 查意见。 4、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
6、注明 “ 与原件一致 ” 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 签署 ” 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 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 分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企业 “ 一照一码 ” 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注销分公司的,提交
7、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4、委托他 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 与原件一致 ” 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8、“ 签署 ” 是 指 签 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 请公司经营场所地址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企业 “ 一照一码 ” 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 1 份)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
9、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件1 份,加盖公章)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 1 份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 明的,可提交: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 1 份); 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0、、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1 份)。 租赁 (借用 )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 (复印件 1 份 )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 1 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1 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 1 份)。 经营场所地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 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 (路)名、门牌号、房号。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委托他 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
11、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 与原件一致 ” 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 签署 ” 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 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2、,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 请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企业 “ 一照一码 ” 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详见珠海市商事 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 3、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1 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13、成清算组的决定(原件 1 份)。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除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外,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原件 1 份)。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除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外,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复印件 1 份)。 4、清算组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各 1 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6、委托他 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 与原件一致 ” 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 签署 ” 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无需申请清算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