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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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解读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府201514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我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对象队伍不断扩大。我市博士后工作自 1999 年起步,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博士后工作,始终将博士后工作放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自主创新的大局中考虑,以“建机制,搭平台,抓服务”为工作重点,通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努力搭建沟通平台、积极提供人才服务等举措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我市的博士后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截止 2018 年 10 月底,我市共有 14 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 31 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共 45 个博士后工作平台,另有 6 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在省厅备案,先后有 160 名博士后入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目前在站(基地)博士后有 32 人。提前 7 年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到 2020 年建立 20 个博士后工作站和科研基地”的工作目标。随着我市博士后工作平台、博士后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对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省、市的博士后管理政策变动较大,原政策需要更新完善。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分别出台了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2006149 号

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587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 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 号)等多份文件不断完善博士后工作体系,对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很多新的要求。因此,我市现行的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中人发200677 号)所依据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人发2001136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

4、进工作的意见(中府200620 号)已分别更新换代了。另一方面,根据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1 号)及转发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75 号)规定,我省于 2011 年 3 月正式启动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目前我市有 32 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数量比工作站还多,需要我市出台政策做好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服务工作。因此,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规定亟需我市配套出台新的博士后管理政策。鉴于以上原因,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原中山市博

5、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中人发200677 号)基础上,制定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办法主要是在吸收近年来本市和其他地区在博士后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的博士后管理服务政策规定,对目前的中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中人发200677 号)进行修改、完善和创新。办法有七章共 38 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目标任务、法律依据和适用对象;第二章管理机构,主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明确各机构的职责;第三章工作站、基地的设立和管理,明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的条件、流程以及管理要求;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主要明确工作站、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方法与流程;第五章

6、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主要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管理服务要求;第六章优惠政策,明确对设站(基地)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的扶持政策;第七章附则。三、需重点说明的内容(一)完善管理服务对象。办法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在基地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第二条明确了“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 ,是指在工作站或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 第三条明确了“在本市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同时专门在第三章对基地的设立和管理做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7、、第三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对基地、博士后人员的扶持。(二)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办法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和明确各机构的职责,第二章第五、六、七条明确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有关部门及设站(基地)单位在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形成了市人社局统筹,市直、各镇区有关部门联动,设站(基地)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服务体系。(三)明确优惠政策及扶持经费的发放方式。办法在第六章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博士后平台、博士后人员的扶持政策及扶持经费的发放方式。第三十三条明确“对新设的工作站、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

8、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的优惠政策外,还给予“每人每年提供15万元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期限2年,其中研发经费5.4万元,生活补贴9.6万元,按每人每月8000元的标准发放,由设站(基地)单位分别在5月、11月底为完成开题报告或年度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人员统一申请,其中生活补贴直接拨付到博士后个人账号;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11比例的配套扶持;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享受我市处级干部体检标准;为博士后人员出具与入站时间相同期限的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享受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除市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外的其他优惠待遇;每年组织一次疗养活动

9、。”优惠待遇;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待遇,“属于新引进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给予总额不少于20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及购房补助;符合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高层次人才条件并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层次的购房补助和市政府特殊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 ”。 (四)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提升博士后工作绩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平台运行质量和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提升博士后工作绩效,在国家、省及博士后流动站对博士后平台及

10、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评估、考核的基础上,办法明确提出了对工作站、基地及在站博士后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第十三条明确“市人社局每年年底对全市的工作站、基地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文制订。”;第十四条“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先推荐评估优秀基地申报设立工作站;对评估优秀的工作站、基地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基地)单位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报请有关单位取消其设站(基地)资格。”;第三十二条“市人社局每年年底对全市在工作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文制订。” ;第三十四条“,由设站(基地)单位分别在5月、11月底为完成开题报告或年度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人员统一申请,其中生活补贴直接拨付到博士后个人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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