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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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夏津县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财政、物价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是指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取得完全产权的行为。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确需转让的(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进行回购。县政府回购指导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报

2、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实施。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作为保障房使用。第六条 县政府回购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证明。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县政府回购指导价格,与原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县房产管理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县房产管理部门名下,房屋性质注记为“保障性住房”。县房产管理部门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申请人收到回购款 15 日

3、内迁出住房。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 5 年的(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缴纳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第八条 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计算公式为:(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价)50%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含储藏室)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每年定期制定 2 次,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如当年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可参照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部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测算评定。政府土地收益等价

4、款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上交县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第九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程序。购房家庭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夏津县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1.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书;2.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县房产管理部门对购房家庭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计算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向申请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申请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交纳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申请人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

5、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县房产管理部门领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核准通知书,并持夏津县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登记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相关手续。第十条 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后,既可继续自用也可上市交易,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因死亡或离婚而发生继承或析产,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办理转移登记,免交政府土地收益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计算。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

6、婚析产”。第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后,原交纳的住房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办理更名手续。第十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购买、继承、受赠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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