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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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连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行为,倡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促进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监理企业资质动态

2、监管相关工作。第四条 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主要采取监理企业自查、信息系统监管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理企业自查是指监理企业按照规定对本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自查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信息系统监管是指以监理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记录的信息比对为基础,通过信息系统与监理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进行实时比对,系统对不达标监理企业按设定要求进行自动处理;实地核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到监理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监理企业到指定地点,对监理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第五条 本市建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监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通

3、过大连市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管理平台)办理信息报送手续后,监理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开通。监理企业可以通过市管理平台办理业务,开展监理相关活动。前款所称的诚信手册,是指利用信息数据库、互联网等计算机及现代通讯技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本市监理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工程业绩、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的载体。第七条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本企业诚信手册所记录的信息;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监理企业一年内应至少登陆一次诚信手册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诚信手册中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以及业绩信息等进行核实和确认。监理企业一年内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再次登陆市管理平

4、台后必须先完成自检工作。第八条 市管理平台监管主要利用本市监理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的优势,并结合社保、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实时与监理企业诚信手册比对,以达到对监理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监管的目的。市管理平台对监理企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注册资金达标情况;(二)技术负责人达标情况;(三)注册人员达标情况等。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实地核查重点对象:(一)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合同信息报送的;(二)一年内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三)资质申报或信息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四)被投诉举报的;(五)监理企业信用排名位数在后 20%的;(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

5、行为的。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化原则对监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具体核查内容如下:(一)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具体信息与监理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二)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三)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四)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在职情况。第三章 整改及处理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发现监理企业存在资质不达标情况,将通过市管理平台监管系统自动推送整改通知书至监理企业版诚信手册,该项资质状态将自动调整为“整改” ,并在监理企业版诚信手册的监管提示栏予以提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发现监理企业某项资质不达标,当场向监理企

6、业发出整改通知书 ,同时将该项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 。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整改期为 3 个月。在整改期内,监理企业资质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其资质状态将自动恢复为“正常” 。监理企业资质处于“整改”状态的,市管理平台通过公务邮件(OA)向监管部门发送信息。办理以下事项时受到限制:(一)不得通过网上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不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二)不得申请除注销、信息变更、分立合并之外,其他监理资质申请事项。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监理企业该项资质。同时将该项资质状态调整为“提请撤回” 。第

7、十四条 监理企业资质处于“提请撤回”状态的,市管理平台通过公务邮件(OA)向监管部门发送信息。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受到限制:(一)不得通过网上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不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涉及项目的监理企业资质处于“提请撤回” ,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三)对于已开工的工程,如果监理企业资质处于“提请撤回” ,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四)不得申请除注销、信息变更、降级核定之外的其他监理资质申请事项;(五)所有资质都被“提请撤回”的监理企业,不得申请除注销、注册人员变更转出以外的其他申请事项。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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