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局审计系统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3.局审计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4.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5.事关全区审计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6.涉及全局职工切
2、身利益等其他重大事项;7.重大奖励与处分决定;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1.科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的推荐;2.局系统干部任免;3.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4.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等级确定,局后备干部的确定;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项目审计的安排;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建议;2.上级补助资金计划安排;3.局机关 2 千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二、主要程序“三重一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
3、险评估、纪检监督、合法性审查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等会议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意见一致,经局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局长确认,进入决策程序。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科学分析有利与不利因素,拟定决策建议。对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
4、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凡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在决策前提出评估报告,供局领导集体研究参考。(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并保证其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重要敏感事项,局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相关股室(单位
5、)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五)集体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长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根据不同内容,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会议决定应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六)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
6、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七)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个人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三、监督检查(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
7、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按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并监督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二)局机关相关股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分工,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情况。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局领导班子、各股室、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三)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相关股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领导班子报告。由领导班子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三重一
8、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四)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四、责任追究(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三)对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错误决定,局党组应及时撤销其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