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健康、有序的开展,本着公司与员工之间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一般规定 一、公司经营管理者有权依照公司各项现行管理规定,指派或分配员工工作; 二、员工对于公司指派或分配的各项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不得无故拒绝; 三、凡员工行为违反本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可 视该行为情节轻重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四、本员工手册载明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2、员工聘用 第四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实际需求情况编制定岗定编报告和人员聘用方案,呈总经理批准后,负责执行内部调配工作或实施公开招聘。 第五条 员工的聘用分首次进公司的招聘和续聘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采取逐层聘用的方式聘用员工,即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由总经理决定聘用;部门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聘用。 第七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予录用或续聘: 一、劳动法规定不得雇佣者(含未成年人);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工作,后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审查认定学历和工作履历有故意欺骗行为者; 五、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者。 第八
3、条 首次进公司的招聘可采取公司自行招聘或委托中介方招聘等方式。自行招聘时公司须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等考核录用程序;委托中介方招聘时,相关择录标准和程序等事项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实行叁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间 ,公司将指定人员帮助新员工尽快了解公司概括,熟悉将从事的业务工作,具体内容主要以本员工手册为准。 第十条 员工试用期间,如果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相应的,如果员工无法达到公司要求,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4、员工试用期满,人力资源部将与试用部门负责人一起对员工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由总经理考核),经有关程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则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的续聘工作按本员工手册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岗位、岗位等级、考核、奖惩、解雇等事项,公司员工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逐步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签定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的程序,必须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与
5、员工双方必须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既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为壹年(含试用期三个月)。 第十七条 连续服务期的要求 对经公司出资培训后的员工,除经公司同意其离职外,必须遵守经培训后连续为公司服务的期限要求: 一、参加境内学习培训在 6 个月以内的,连续服务期为 1 年;在6 个月以上 12个月以内的,连续服务期为 3年。 二、参加境外学习培训在 6 个月以内的, 连续服务期为 3 年;在6 个月
6、以上的,双方另行约定。 三、公司为其出资攻读大学本科的,连续服务期为 4年;攻读研究生的,连续服务期为 5年。 四、如双方签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确定连续服务期。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书。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在公司内的岗位等级,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三、签定劳动合同后,可办理劳动合同鉴定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公司、员工可以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
7、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有一方消失; 三、经仲裁和判决而终止; 四、由于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五、员工经批准离开公司; 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二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 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第二十条二、三、四、五款所列条件之一出现时; 二、员工个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与员工另有约定的条件出现。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并按
8、本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员工应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及时协商是否续订的有关事宜; 二、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在此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已不间断地达到十年,或距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续 订劳动合同的,如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担任某项重点工作的员工,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与其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订的,可续订劳动合同。如员工不同意续订,公司可将其调离原岗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离任审计。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手续。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是否同意续订
9、。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员工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员工未能按期予以书面答复,即视其为不同意续订,公司可按相关规定与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 1、劳动合同期限内,在公司从事信托或固有业务、计算机、财务
10、、机要保密、劳动工 资等项工作,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 2、担任某项重点工作,工作未结束的; 3、与公司另有约定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 1)经常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 10次的; ( 2)连续旷工 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 15 天以上的; ( 3)因员工本人的原因,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 ( 4)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服从领导,严重影响公 司经营管理秩序的; ( 5)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虚假病假证明欺骗公司,经查证属实的;
11、( 6)利用病、事假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为他人或本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获取经济收入的; 3、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1)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2)弄虚作假,为个人或小集团骗取经济利益和荣誉,情节恶劣并查证属实的; ( 3)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不够刑事处分的; (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盗窃等,不够刑事处 分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以掌握的公司内部资料为他人做证,造成公司经营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除第 1 项外,均属于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
12、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上属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及以上
13、,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范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对因工负伤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手续 一、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与公司协商同意,员工应在30 天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员工引用本员工手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件,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解除手续; 三、公司提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出具书面通知,并在出具书
14、面通知后及时为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公司、员 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赔偿。具体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连续服务期的费用赔偿 在公司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连续服务期内,因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偿还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其赔偿计算公式为: F=( A-B) /A*C 其中 F 为违约赔偿额,其中 A 为连续服务期限, B 为连续服务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 C为培训费用之和。 培 训费是指培训期间公司为
15、员工支付的基本薪酬和福利、交通费、住宿费、教育培训费、培训考察费等。参加多次培训的,本款所提 C 为多次培训费用之和。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具体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给员工,有下列情况的公司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因本员工手册规定的过错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劳
16、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争议的处理按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签定、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档案制度,按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各项手续。 二、按照本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需拟定书面通知的,应按规定及时通知对方。 三、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公司应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抄送失业保险等机构,按规定转移员工的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关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或争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解并妥善解决。 第四章 员工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培训体系主要由新员工上岗前的职前培训、员工在岗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