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最后更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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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公司 概述: 公司 =法人 +社团性 +企业。 1 法人性 ,依法设立, 自己名称机构场所, 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 2 社团性 ,通常 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 股东 出资组成, 3 营利性 , 以营利为目的 二、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 行为能力, 内部实现方式( 法人机关 : 1 股东会 【 股东大会 】、 2 董事会、 3 监事会 , 没有高 ),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 二 、公司的分类: 股东责任范围 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认缴额 担责),股份有 限

2、公司 (认购股份额担责) 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 分 : 人合公司 股东个人信用; 股东无限责任 。 资合公司 公司 的 资本 规模为信用基础 ,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 , 1-50 人 ) ,非上市公司 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 总公司、分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 是独立诉讼主体 ) ;母公司、子公司 ,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 (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前提, 股东滥 权行为( 1虚假陈述 、 2人格混同、 3

3、空壳经营、 4操纵公司)。无限连带。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 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成立是事实状态 ,执照签发日 。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 发起人自行认购 )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其余 公开 或向 特定对象 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 董事会 ) 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保留期 6月 ,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 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

4、不限于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间是 合伙性质 有限公司 发起人就是 股东 ( 1-50人 ) ,股份公司 发起人 2-200 人( 股东无上限 ),半数以上在 境内有住所 ,无国籍要求。 设立中 责任 , 谁签名谁担责,若得利要担责,若失败要连带。侵权,成立找公司, 未成立 找发起人 。例外(发起人自己利益 +相对人知情,担责) 。 因履行公司设立而给第三人损害的,成立 的 公司担责;未成立 的 全体发起人连带;可向 过错发起人追偿 。 设立 失败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 责任。 三、股东出资规则, 公司财产最初来源。 a货币出资( 币种

5、不限 , 存入公司账户 ,无金额限制, 违法所得可出资 【拍卖变卖处置股权】 ) b非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要求, 用货币估价 (法定评估) 并 依法转让的 1 实物, 不享有处分权的,公司可 善意取得 交付和过户分离: 交付未过户,交付享权;过户未交付,交付享权。 2 土地使用权, a 出让地, b 无权利负担。 3股权出资, 合法 +无瑕疵 +手续全 +已评估 。 合法持有并依法转让; 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已履 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股权依法价值评估。 (三) 禁止出资方式 (不能转让) 1劳务、 2信用、 3自然人姓名、 4商业信誉、 5特许经营权 、 6设定担保的

6、财产、 7保险单 四、出资瑕疵法律责任 ( 1) 出资违约,货币未按期足额,非货币未办理转移手续。 责任, 对外补足 +连带 ,对其他股东 违约 ,对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一次责任 +补充赔偿 +连带) ( 2) 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 高估 。 责任形式: 对其他股东 无违约责任 , 向公司补足差额 +连带责任; 中介机构在评估或证明不实的范围内赔偿。 ( 3)抽逃出资: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将出资 转出 ;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虚增利润 分配; 关联交易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 责任形式:抽逃者返还本息,协助抽逃的连带 ; 垫付出资人不担责 。 ( 4) 增资时出资瑕疵 补足出

7、资, 其他股东无连带。 董、高 担相应责 ,可追偿。 ( 5)瑕疵股东限权: 股东未履行 /未全面履行 /抽逃出资, 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限制 新剩利 (依实缴比例) , 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 、利润分配 。 不限知情权 。 处理方式, a有限公司 ( 催缴不成, 股东会决议解除 【 办理法定减资 】 ) b股份公司, 催缴不成,另行募集 。 出资瑕疵的 股权转让 , 受让人知或者应 知的 承担连带。 五、公司章程 依法制定,设立必备之一。 对内效力,不约束债权人。 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越权 章程 行为有效, 未违法的 有效。 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 资产 =负债 +所

8、有者权益,以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 二、我国资本制度 认缴资本制 ,不需法定验资。 例外,实缴资本制,法定验资 ; 1 股份公司、金融业( 2 银 行【注册资本最低限】、 3证 券公司、 4保险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股东 股东资格:无限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国资委 】 ) , 可为无人或限人 。 股东资格的取得, 1 股东名册,记载出资额。 2 工商登记 姓名或名称 。 未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 冲突的,内部以股东名册 , 外部以工商登记 为准。 3 出资证明书 股东资格取得(还包括出资以外的 转让 、 继承 方式) 。向股东签发。 符合善意取得的 一股

9、二卖 ,可取得 股东资格 。 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 ,只有登记 姓名 (股东名册及登记机关)没有出资。 实际股东 ,没有登记姓名但有出资。 履行出资并 实际享有股权 , 但姓名 未记载。 2 实际 名义 股东关系,代持股协议有效,投资权益 属于实际出资人 。 3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 须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过半数同意 )。 4 名义股东 第三人关系, a 转让、 b 质押股权 合同有效, c 有权处分 股权 。受让人须符合善意取得。 5 名义股东 债权人,名义股东承担 补充赔偿 责任,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三、冒名股东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10、被冒名股东不担责。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a特征, 1内容具有综合性:自益权与共益权 2通过出资所形成 3属于社员权 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权平等原则(出资额与权利大小相对应) b 股东权内容, 1 财产权(自益权,资产收益,新剩利), 2 管理权 (共益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 c 义务,共同义务( 出资、不干涉 经营),特别义务( 控股股东、控制人 , 不得滥用地位、关联关系害公司,违法应赔偿) 控股股东,出资额过 50%,或 不足 50%但决议有 重大影响 的。 五、股东 代表诉讼 因公司利益受 内部人侵害 ,诉讼后果归公司。 Step1(董、监、 高、 第三人 )害公司,有

11、限公司股东 (不限) 、股份公司股东 (连续 180日 +1%) ,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交叉请求) Step2,公司直接诉。 Step3, 30 日不提起 的或 情况紧急 , 股东 提起。 第五节 公司董监高 一、 消极任职资格: 无 人、 限 人 ; 经济犯罪 +5年 。 贪、贿、 侵占 、挪用、 破坏经济秩序 期满未逾 5年或政治权利未逾 5年; 经营者个人责任 +3年。 破产理 /事 /长(经理、董事、厂长) 3年不当官 违法代表人 3年不当官。 个人 负债大 , 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忠实勤勉 。 禁止行为:挪个贷自竞佣秘(挪用、个人名义存储、

12、借贷担保、 自我交易 【有例外 】 、 竞业禁止【 有例外 】 、佣金据为己有、披露秘密 ) 违反 ,归入权 (收入归公司) ,赔偿。 第六节 公司财物与会计制度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账簿 ; 如股东还在竞争公司任职, 公司有权拒绝 。 股份公司无权查阅 。 二、收益分配制度 1、收益分配: a.纳税 、 补亏(不超 5 年)。 b.提取 法定 公积金, 10%, 法定满 50%可不提取; c.支付股利。 有限公司:约定优先, 实缴 比例 分配; 股份公司:约定优先, 持股比例 分, 提前分的返还 ( 补亏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 ) 。公司 自持的 不得分配利润。 2 公积金制度。 任意

13、公积金: 股东会 决定,可以提取。 股东会定 提取比例。 资本公积金:溢价款; 公积金的用途: 1 扩大经营、 2 转增 资 、 3 补亏 (资本公积金不得)。 第七节 公司变更、合并、分立。 变更, 增 资( 决定日起 30 日内 ), 法定公积金转 增 资(留存的不少于转增前 25%),减 资 (公告日起 45 日), 类型变更, 须 股东会决议 ,有限变股份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额 ) 。 解散的应注销,新设立的应 登记 ( 公告起 45 日 ) 。 二、合并、分立 股东会决议。 1 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不经过清算)。 2 通知债权人 (决议 10 日内) , 3

14、 报纸公告 ( 30 日内) 。 合并,接到 通知 30 日内或未接到的公告 45 日内, 债权人权利(要求 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分立,分立后的承担连带 ( 约定除外),债权人 不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 供担保 。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清算 解散, 1 一般解散(期满 的、决议的 、合并分立 的 ), 2 强制散, 3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 提供担保的可保全(不影响正常经营)。 组成, 原告( 表决权 10%股东 ), 共同原告或第三人( 其他股东),被告(公司)。 可调解。 解散 理由, 2 年不开会 、 2 年无决议、董事长期冲突。 禁止理由, 1 知情权、 2 利润分配受损, 3 亏损不

15、抵债 4 被吊销执照未清算 (可提清算之诉) 。 同时提出清算的不受理。 二、公司的清算 a 自行清 (事由出现 15 日内) ; b 指定清, 自行清算拖延或损害利益的, 债权人 或股东 申请 。 清算 顺序:自行清算 债权人申请 股东申请。 债务 : 通知债权人 ( 10 日内) 公告 ( 60 日内) 债权人申报债权 (通知 30 或公告 45 日内) 分配顺序 : 支付清算费 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 税款 清偿债务 分配股东 。 诉讼,由清算组负责人参加,无清算组的 法人代表 参加。 法律责任,主张 股东、董事对 债务清偿 : 1未成立清算组 【股东、董事、控股股东】 、 2 无法

16、清算【怠于履行】、 3 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 4 解散后未清算即注销公司 5 股东未缴纳出资不受时效限制 第九节 有限责任公司 人资两合性。 股权 转让(有约定从 约定), 对内转,自由转。对外转,其他股东人数 过半数 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同等条件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强执导致的转让, 强执股东的股权的, 应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 (通知 20 日内行使,否则放弃) 。转让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 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1, 连 5 年盈利,符合条件但 连 5 年不 分利润 ; 2, 合 、 分 、 转 主要财产 3,解散事由出现后 , 决定存续的。 先协商 后

17、诉讼:决议 60日内 协商 不行的, 90 日内诉讼。 四、组织机构(职权) 1 股东会(一人公司无,国有独资公司为唯一股东), 非常设机构 , 2 董事会 (经营决策机关) 、 3 监事会。 (二)职权 股东会, 1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监,报酬。 不包括经理、董事长 )。 3 发行债券决议。 4修 章程。 董事会, 1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落实投资计划), 2 对外 签投资合同 3 人事权(决定经理、副经理,报酬) 4 决定管理机构设置 5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 1 组织实施 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不决策,董事会决策) 。 2 拟定

18、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 制定具体规章。 4 董事会分权 。 重大决策, 董事会制定 、 股东会决议 。包括, 1、 年度预决算 2 分利润和补亏方案 3 增资减资 4 合分变、散清算。 五、股东会议制度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 的 股东召集 , 15日前通知。 定期会议, 依章程 规定。 A有董事会, 1 董事会召集,主持(董事长 副董事长 推举董事 ) 2 监事会 /监事召集 3, 10%表决权股东 召集。 B无董事会, 1 执行董事 2 监事会 /监事 3, 10%表决权股东。 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人, 1, 10%表决权股东 , 2。 1/3 董事 。 3 监事会或监事。 表决规则, 1 章程

19、约定优先, 2 按 出资比例 。 表决程序,章程定, 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 2/3 表决权 ( 1改章程、 2 增资减资、 3合分散 、 4 变 形式 ) , 决议效力, a 无效的(违法 , 决议主体不合法), b 可撤销( 程序违法、违章程 ,内容违章程;作出 60日内撤)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a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担保。 股、董决。 b 为股东或控制人担保,股东决(没有董) 。 六、 董事会会议制度 有限公司董事会 组成, 1 董事, 2 职工代表( 2 个以上国有企业或投资主体), 3 董事长(章程定 )。任期不超 3 年, 3-13 人。 低于 最低 人数 的 改

20、选出新董事前 原董事 仍在岗。 例外(小公司, 1 名执行董事,无董事会、 无 董事长 ) 。 经理、属于高管, 可兼董事 (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得监事。 监事会、 3 年期。 A组成, 人数大于 3 人( 股东代表、职工代表 1/3,主席过半数产生,董高不兼任 ) 。 小公司( 1-2 名,无监事会) 。 B监事 职权, 1 检查调查(财务、经营情况), 2 提议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不听话), 3 监督(董高罢免建议,股东代表诉讼 【对董高】,列席董事会质询 ) 。 九、一人有限公司 股东, 可以是自然人( 只能设 1 个 公司 , 不能 再 设 1人子公司 )、可以是法人(全资子公司 ,

21、数量无限制 )。只能是有限责任(不能股份制,股东有限责任) 人格混同, 不能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无限连带。股东自证。 组织机构,无股东会 ,董监可以没有, 重大事项 书面决 ( 1改章程、 2增资减资、 3合分散、 4变形式 5董监报酬 等) 。 十、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唯一(国资委), 股东法定(国家) 。 合分散破产 国资委审 核, 本级政府批准 。 第十节 股份有限公司 资合性。组织机构法定。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 ,签发起人协议,书面认缴(违约责任)。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 35%或以上 (另有规定从规定), 证券公司承销 ,银行代收股款。 法定验资 。 创立大会, a

22、缴足起 30日, b发起人召集, c过半数出席 , d职权( 1定章程 、 2选董监、 3审设立费和财产、 4不可抗 力重大变化可不设立公司 ) , e出席 认股人 表决权半数通过 。 f 董事会大会 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股本抽回, 1未按期募集, 2未按期召开, 3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返还 (本金 及利息 ) 。 三、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 有限公司为股东会 ) 股东大会,每年 1次, 20日前通知,不得对未列明事项决议,无记名股票发行的 30日前公告。 临时会议, 2个月内 , 15日前通知,不得对未列明事项决议, 临时会议 的 情形 1, 董事 人数 不足法定 【 5人】

23、2, 未弥补亏损 达 股本总额 1/3。 3, 10%以上股东请求 4。 董事会、监事会提议 股东大会 程序, 1, 董事会召集 ,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接替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 2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时) 3, 90日持有 10%股东 提议召集。 4,主持人、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记录签名。 表决规则,一股一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非强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每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 , 决议规则, a 一般的, 出席股东 表决权 半数通过 。 b 特殊的, 出席股东 2/3通过( 1改章程、 2增资减资 3合分散 4变公司形式 。 与有限公司相同 ),

24、c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1股东或控制人回避 2出席过半数 通过 )。 临时提案, 3%股东 , 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收到后 2日通知股东 。 四、组织机构 董事会(含经理) 股份公司, 5-19人,董事长(董事过半数选举)。 有限公司, 3-13人,董事长(章程定), 国有主体的应有职工代表 。 会议召集规则, 至少 2次 /年,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长主持,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提议召集( 10%股东, 1/3董事或监事会;接到提议 10内召集) 。 会议表决规则,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并记载授权范围。决议违法、违章、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负赔

25、偿责任 (表决时 异议的除外) 五、组织机构 监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与董事会地位平等, 监督对象(董事、经理)。 有限公司, 大于等于 3人,不设监事会的( 1, 2名监事),国资委派 人 +1/3以上职工代表, 主席过半数选举,至少 1年 1次, 股份公司, 必设的, 3人,至少 6月 1次, 国有独资公司,大于 5人,国资委派 +职工代表 。 六、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票是证权证券(有限公司是出资证明书),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的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无记名股票。 股票发行规则,公平公正,可平价、溢价发行。 股票转让限制,须证券交易 所进行, 1发起人 , 成立日 1年

26、内,上市 1年内不得转, 2董监高 , 申报持有情况,在职 每年转让不超持有 25%,上市 1年不得转, 离职半年 不得转。 公司回购,原则不得回购, 例外 ( 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变相回购) 1减资 , 2与股东公司合并 , 3股份奖励员工【 股东大会决议 ,不超 5%,资金为税后利润支出, 1年内给员工】 , 4股东 因合分立 异议 要求回购的, 6月内转让或注销 。 七、上市公司 1年内买、卖、担保 超 30%,应股东大会决议 ,并 出席股东 2/3通过。 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外人员,与主要股东 无利害关系,最多兼任 5家 ) , 至少 1/3( 至少 1名会计 ),任期 3

27、-6年, 连 3次未出席 可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设立董秘 (属于高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 信息披露。 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关联董事回避), 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无关联 不足 3人的 股东大会 审议。 10%股东权利的总结: 1请求法院解散 公司 2召集 股东 大 会 、 提议 召集 临时会议 、董事会 第 2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合 法律基础(合伙协议),共 出资 、 共经营 (只设定担保不参与经营的不属于) , 共 盈亏共担风险,无限连带。 设立, a.2个以上 。自然人 (完人,禁止 从事 【公检法】) , 法人( 1国有独资、

28、2国企、 3上市公司、4公益事业单位 、 5社团 ) 。 b.书面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 签章后生效 ( 不用工商登记 ),修补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致同意) c.缴付出资, 1无数额、 2无形式 要求 , 货币实物 IP、 土地使用权、劳务 , 3评估方式可协商 4无期限(可分期) d.违约责任,未足额的补缴, 否则一致同意可除名。 名称,可使用投资人姓名为字号。 三、 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财产, 1,现金或财产权 出资 (合伙人共有) 2,土地、房屋、商标、专利使用权(使用和管理权,退货时返 还) 3,经营积累的共有。 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另有规定除外), 向 善意第三人 私自转移或处分

29、的 的有效 。 财产份额 转让: 1内部转 ,通知其他合伙人( 不需同意 )。 2对外转,一致同意(约定除外),有优先购买权。 离婚财产分割,一致同意,不同意的优先受让,同意退伙的对 退伙 财产分割,不同意 且 不受让的 视为同意。 出质, 一致同意 ,未经同意无效, 不能善意取得 。 合伙中 一致同意的总结: 1违约责任除名, 2对外转财产份额, 3离婚财产分割, 4出质 5自我交易 6重大决议( 1变(名、业务、地点), 2处分(不动产、 IP或财产), 3担 保, 4招新) 7自愿退伙 8无人限人转有合 9死亡后的继承人继承。 四、事务执行、表决规则 执行的权利平等,共同执 , 效率原则

30、 (单独执、委托执)。 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 。 其他合伙人,监督 、 查阅权(经营、财务), 异议(其他执行人), 撤销权 。 禁止同业竞争, 限制自我交易 (除外, 约定或一致同意)。 决议规则,依约定 一人一票 过半数 。 重大 的 全票决 ( 约定除外), 1变 (名、业务、地点 ), 2处分(不动产、 IP或财产), 3担保, 4招新 。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约定 协商 实缴比例 平分。 不得约定 ( 只分部分人,或部分人承 担亏损 ) 五,与第三人关系 与 善意第三人 , 内部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 对外有效对内赔偿。 与债务人,企业首位 , 合伙人补充 ,内部追偿。 与合伙

31、人个人债务, 禁抵消 、 禁代位 , 合伙人 收益 可 清偿 、 可 强执。 双重优先原则, 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 六、入伙、退伙 新入伙(一致同意 +书面协议;约定优先) ,入伙前 的 责任连带,如实告知(原企业经营、财物状况)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退伙, a自愿退 , 约定期限 的, 1退伙事由出现 2一致同意 3难以继续 4他人 严重 违约 ;未约定期限 的 ,提前 30日 , b法定退, 1, 当然 退 5种 (死 、无 偿债能力、 人 没 资质、组织死、 财产强执 ) , 2无人限人 (一致同意转有合,未一致 则 退伙,发生日生效) 3除名( 未

32、出资 、 故意重大过失损失 、 不正当行为、约定事由 ) 退伙结算,按退伙时 状态 ,赔偿责任应承担,退还办法可约定,分担亏损, 退伙 前原因无限连带。 死亡退伙,继承人取得,依约定或一致同意 。 退还被继承合伙人份额, 原因 1不愿意成为 2无 规定资格 3依 约定 不得 。 第二节 特殊普合 专业知识技能 +有偿专业服务机构。 应建立 执业风险基金 、办理职业保险。 A,故意或重大过失, 1企业首位责任, 2过错 合伙 人无限连带 +其他合伙人财产份额为限。 3企业可要求合伙人赔偿。 B,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连带。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组成,普合 +有合。 名称 “有限合伙 ”。 设立

33、,合伙人( 2-50人 , 至少 1个普合 1个有合 ) , 只能有合( 1国独资 2国企 3上市公司 、公益单位、社团)。 事务执行规则,由 普合执行 。 有合权利, 1人事权( 决定入伙退伙 ) 2经营建议 3维护自身利益 4代位诉讼(合伙人怠于行使) 利润亏损分担,有约从约,无约都分利润 、 都担责 。 与第三人关系, a企业债务清偿,企业首位、普合无限连带 +有合有限责。 b个人债务 , 个人 收益清偿,强 执 份额。 c表见普合,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为普合。单笔交易 的, 有合无限连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有合赔偿 。 五、有限合伙人特殊性 可自我交易 (约定除外) , 可同业竞争 ,财产

34、转让(前 30日通知, 无优先购买权 ) , 有限部分 可出质 ,入伙以认缴额为限。 不得劳务出资 。 退伙理由, 1死 , 2无 偿债能力; 变无人限人的 不能退伙 ,死亡的继承人直接继承(无须同意)。 六、有合与普合的转化 1一致同意 ( 另有约定除外 ) 2有合变普合,对 普合债务无限连带。 3,普合 变有合,对普合债务无限连带。 4,普 合 、继承人为无人限人,一致 同意转有合, 未一致同意退还。 5,仅剩有合 的 应解散,仅剩普合转普合, 不能变为公司 。 第四节 解散与清算 注销后债务承担, 1, 原普合对存续期债务无限连带 ,2, 债权人提破产申请或要求普合清偿 3, 破产后普合

35、对债务仍无限连带。 公司 合伙 1 企业所得税(先交税后分利润) 个税(先分利润后交税) 2 股东不参与执行 普合参与执行 3 决议, 有司 : 章程定、重大 2/3; 股司 : 资本过半数、重大 2/3, 担保的人数过半数 一人一票过半数 4 不得劳务 可以劳务(有合不可以) 5 非货币须法定评估 协商评估 6 出资额为限 除表见有合外,都是无限连带 7 或转或退 无限人变有合 全有合应解散 第 3 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自然人投资,财产个人所有,以个人财产无限连带。 特征, 1 完人一 个 , 2,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 3, 无限连带 , 4,不具法人资格,属 非法人组织 。 与一人公司区别

36、 1,非法人组织( 1 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2, 无限连带( 1 人公司有限责任) 不可以 转 有限 公司 ,先解散注销再办理设立登记。 可以 转合伙,直接变更登记。 二、具体制度 投资人 1 人, 权利可转让、继承 。 家庭财产出资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 连带。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 ”。 分支机构,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申请登记,企业地备案。 对内限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资 (不包括个人) 和外资( 公司、 个人不限 ,出资 25%)境内设立的有限司,性质是中国公司,按 投资比例分享 。最高

37、权力为 董事会 (章程定) 。 设立前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协议、合同 、 章程 的 制定和修改 经 批准生效 。 a 评估( 1 公平合理协商 2 第三方), b 注册资本( 1 认缴 2 人民币或自由兑换的外币 3 不得减资 ,减资经批准), c 财务会计( 会计报告为 人民币 ,包括中文记载 ) , d 外方 非货币出资 , 技术或设备, 1 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 的 2 作价不高 于 国际市场 3 报批准; 专有技术 1 显著改进效率 2 显著节约能源 e 中方土地使用权出资 ,未出场地, 1,缴纳场地使用费, 2, 5 年不调整,调整间隔不少 3 年。出场地的, 作价使用

38、费,使用费不得调整。 f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方协商定或选举产生, 一方董事长一方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由各方分别担任。人数 3 人,任期 4年 。 董事会 至少 每年 1 次, 2/3出席 ,可委托出席和表决。董事长为法人代表 。 g 纠纷解决 , 仲裁 自愿 (可中国 、 可国际仲裁机构),诉讼专属(中国法院、中国法律)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国合作者(企业、个人)同中国合作者(企业、组织)在境内共同办企业。 契约式 合营企业, 不折算股份 、均 由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合伙企业。 二、制度 a 投资不低于 25%,外国合作者可先行收回投资 (财税机关批准), 收回办法, 1 加速固定资产 折旧 2 扩大外资的 利润 配比和产品配比 。 b 投资或合作的借款及担保,各自自行解决。 c 以自有财产或权利 不得设置抵押权或担保 。 d 董事会为 权利 机构 ,不少 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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