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女被逼自杀公安局该赔多少农女李丽 自杀身亡 1997 年 5 月 31 日早上,在卢氏县狮子坪街照看自家开的食用菌门市部的李丽,洗漱完毕,便开始做饭,准备开门营业。 饭香飘起,未及食用,李丽就被狮子坪派出所的两人叫走了。约 8小时后,她哭着回到家,写下遗书便服了农药,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年仅 17 岁。 李丽猝死,激起了上千名乡村百姓的义愤。6 月 1 日下午,他们抬着李丽的尸体,停放到狮子坪派出所,要求派出所给个说法。派出所副所长蔡留社闻讯后仓皇出逃。 6 月 2 日下午,闻讯赶到的卢氏县公安局纪检书记贺某某在乡政府二楼会议室当众宣布,公安局收到 8 封举报信,揭发李丽有“卖淫行为“;李
2、丽是“畏罪自杀“等等。群众要他拿出证据,贺未出示。后来,见难以做通乡亲们的工作,贺某某便威胁道:“再不埋人,就把尸体推到山沟里,或拉到三门峡火化了!“怕事的农民们只好作罢。 但卢氏县公安局给李丽下的结论,却使狮子坪人都一头雾水。从此,李丽一家蒙上了“不光彩“的阴影。李丽的母亲一病数月,身体垮了,精神恍惚,说哭就哭。李丽的父亲李来治则踏上了为女儿讨回清白的艰难上访之路。 直到在全国省、市、县一些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及上级司法机关的强力干预下,对此负有责任的蔡留社才被推上了审判台,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随着整整 3 天庭审的结束,李丽之死的谜团渐次揭开。 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李来治的律师黄德鹏
3、、孙忠泽、郭百峡等向有关当事人或知情者调查的“笔录“中,可以看出李丽之死的缘由:在李丽被传唤到狮子坪派出所的 8 个小时中,蔡留社不仅对李丽施以诱供、逼供,而且从上午 10 时到下午 1 时,他都单独与李丽在一起,连午饭也未吃。其间,蔡留社干了些什么?李丽已死,只有蔡留社心里明白。 据讯问李丽时起初在场的派出所人员何银苍称:“蔡所长对李丽说,有人举报你卖淫。李丽不承认。蔡就说,有人举报你就是有这事,你要不承认,把你送到五里川分局拘留你。李丽还是不承认。“可到了下午 2点多,何银苍、索青民再进到蔡留社单独讯问李丽的屋里时,“蔡所长又问她,她就说和官坡镇的一个娃子有性关系,然后又说和武汉的一个小裁
4、缝有关系。“李丽服药前,曾哭哭啼啼地来到武汉的那个小裁缝李会斌家(在狮子坪开有服装店) ,向小裁缝的哥哥哭诉道:“派出所硬逼我说我和会斌有那种关系,是为了罚我家 5000 元。可根本没那事,我怎么能承认?蔡所长就逼我,我没办法,他们写好后,逼我按了指印。“当李会斌的哥哥问她是咋逼的时,李丽哭着说:“我说不出口根本没那事,就是死也没那事。他逼我一个姑娘家按了手印,我今后怎么活啊!“与此同时,16 岁的李会斌也在蔡留社的“拳打脚踢“、“棍子打“、“电警棒吓“、“手铐紧铐“之下,照着他们写好的“李丽笔录“上说的,“承认“与李丽“有两性关系“,并签了名字。 之后,李丽回到家哭着告诉了父亲,并说蔡留社还
5、要她交出“别人给她的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若不交,就要把她往树上铐、往公安局送。正忙着点菌种的李来治只批评女儿不该撒谎,便又去忙活了。哪知道,李丽进屋写完遗书后,便服了农药。 遗书写在李丽用过的英语作业本的背面:爸、妈你们好:女儿不孝先走了,但我真的什么也没做,一个快死的人也没有必要来骗你们。 我真的舍不得你们,我真的舍不得你们,我爱你们,爸爸、妈妈你们为了我和姐姐,日夜操劳,可我什么也没有给你们,我姐姐很行的,她聪明能干,你们就当从来没有生过我吧,我欠你们的,等来世再还。 爸、妈,我真的不想死,可是我活得太累,或许我没资格对你们这么说,但是我被人陷害,我真的好难受。我有很多话想对你们说。
6、可是千头万绪,我也不知该从何说起。我爱你们,爸、妈,我真舍不得你们。无论我在哪个世界,都会天天想你们的。 姐,你为什么不早点回,让妹再多看你一眼,你知道妹妹有多想你吗?姐,我没有做什么,真的,你相信我吗? 爸爸、妈妈、姐姐,我爱你们。无论在哪个世界里 女儿芳“芳“是李丽的小名。这封遗书是一个花季少女临死前发出的最后心声,也是李丽以死来维护自己清白和尊严的呐喊! “卖淫嫌疑“纯属空穴来风 1997 年 6 月 2 日,县公安局纪检书记贺某某还当众说,李丽“有卖淫行为“,法医鉴定“处女膜破裂“,是“畏罪自杀“。 可这个“法医鉴定“又是怎么做出来的呢?狮子坪乡花园寺村村长王超群、村民王玉生、李随喜等
7、人均有证言:“1997 年 6 月 1 日那天下午,李丽在乡卫生院死后,被愤怒的乡亲送到了乡派出所后来县公安局来了人。晚上 12 点以后,法医张书堂验了尸,他只是戴上手套到小肚子上按了按,并大概看了看就说是处女膜破裂,右手背上有十天前的旧伤。对于前者,我们不懂,可手背上的伤明显是新伤,他为什么要说是十天前的旧伤呢?因为手上还有血迹呢。他为什么要歪曲事实呢?这应该有个公道的说法。“更令现场群众不解的是:李丽之死是由于蔡留社等公安干警导致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县公安局法医为什么不回避?其鉴定的结论公正吗? 就是这个鉴定,到了 6 月 5 日又被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具体界定为:“处女膜陈旧性
8、破裂达基底部,说明其生前有性行为“。 “处女膜破裂“和“处女膜陈旧性破裂“的差别对此案来说,前者显然容易让人联想到蔡留社单独讯问李丽的几个小时中做了些什么。 即使有关部门的这个具体界定和“说明“,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三门峡市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张学武等,认为这个“说明“结论过于武断了。据他介绍:处女膜破裂的原因很多,如骑自行车、过重的体力劳动、异物抚慰,当然也包括暴力性交等;处女膜形状各异,达 9 种之多,有些处女膜边缘毛糙,很像撕裂的样子,容易被误认为处女膜破裂;处女膜破裂后可自行愈合结痂,再检查后就是陈旧性破裂;认定处女膜破裂是“性行为“造成的,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印证,仅靠处女膜检查,不
9、能作出肯定性的结论。 县公安局“承担部分责任“? 法庭调查的大量证据表明:关于“李丽有卖淫嫌疑“的举报是假的。是李丽服药后,蔡留社让人补写的,他还命人照着补写的那份所谓的“检举信“抄了一份。在法庭上,蔡留社也承认“够不上“此“罪“。 蔡留社逼李丽说“与官坡镇李东方发生了性关系“,可官坡派出所1998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为:“经查,我镇各村户口簿,无李东方此人户口。“李丽、李会斌的“讯问笔录“,从时间、名字,到有关内容及签名,都是假的。 传唤证也是伪造的。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蔡留社出示了一纸传唤证存根,以证明自己办案的程序合法。可他却露了马脚。如传唤证存根“79“、“80“、“81“
10、号上分别传唤的 3 个人为余文生、李丽和刘汉民。可余和刘分别出证:“派出所从来没有传唤过自己“、“接受讯问的时间是1997 年 7 月 13 日(而不是 5 月 31 日) 。“前后都是假的,中间李丽的 80号存根,当然也就不可能是真的了。 还有,李丽之后紧跟着传唤的是李会斌,如果李丽是 80 号,则李会斌的传唤证号应该是 81 号,可压根儿就没有李会斌的传唤证存根! 然而,这三个假存根上却盖着县公安局的公章,且写有“属实“二字。 另外,卢氏县公安局给派出所下达“罚款任务“,并给以 30的高额留成。一些派出所人员在调查笔录中说:“蔡留社罚款的力度很大。他给部门开会说:县里每年都有罚款任务,大约
11、 3 万到 35 万他说,1996 年罚款大概有 10 来万元。“这是导致蔡留社滥罚款、暴敛财的源头所在,因而对于逼死少女案,“卢氏县公安局难辞其咎“。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提到:“为了完成罚没款任务“,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蔡留社在接到既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属于治安案件的“口头举报“后,“即对李丽进行传唤讯问,造成李丽服毒死亡的严重后果。“1999 年 6 月 21 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死亡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经查,蔡留社在传唤李丽之前,仅凭与熟人闲谈中听到的闲话,未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履行有关办案程序,即传唤李丽,且李丽在接受讯问过程中所作的陈述,既不能证实其有卖淫行
12、为,有关与他人有性行为的陈述事后查亦不实,系违心承认。在李丽服毒后的救治过程中,其家属求助于蔡时,蔡见死不救,态度极其冷漠,李丽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蔡留社的玩忽职守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终审裁定,清楚地说明了李丽的无辜和蔡留社的草率、麻木以及执法犯法。而作为制定罚款任务并收款的卢氏县公安局,其责任不言自明。 1999 年 8 月 7 日,李来治向卢氏县公安局申请赔偿李丽死亡赔偿金149580 元,抢救费 5000 元。公安局受理后,与李来治进行了协商,未达成协议。 1999 年 9 月 21 日,卢氏县公安局作出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 ,称:“李丽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服毒死亡,卢氏县公安局应当承
13、担部分责任。“据此,卢氏县公安局决定:“赔偿李丽死亡赔偿金 149580 元的 20,即29916 元,李丽抢救费的 20(因申请人未提供票据,金额暂无法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应从接到本决定次日起三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来治看到随后送达的决定书 ,表示不服,遂委托代理人-三门峡市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德鹏、孙忠泽于 10 月 21 日写了行政赔偿诉状 ,被告人为卢氏县公安局。 李来治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李丽死亡赔偿金 149580元,履行法定义务,赔偿丧葬费等其他损失。 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第一,蔡留社系被告下属狮子坪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1997 年 5 月
14、31 日,他依仗职权非法限制未成年少女李丽的人身自由达 8 个小时,其间不让吃饭,不让上厕所,并威胁说要对李丽罚款 5000 元、游街、拘留等,逼迫李丽向其交待“卖淫“行为。又惊又怕的未成年少女只得承认向两人“卖淫“。被放出后的李丽,裤子尿湿,满眼是泪。她不堪羞辱,回家后便服毒自杀。 经查,举报信和传唤证等均系伪造,而且当蔡留社得知李丽服毒并由家属求告派车时,蔡留社竟见死不救,拒不派车。由于蔡的行为,导致了李丽的服毒,耽误了李丽的有效救治,使李丽于 24 小时后死亡。 第二,法院的两审判决,均已认定蔡对李丽犯有罪行,并认定蔡之罪与李丽之死之间的因果关系。 1999 年 12 月 18 日,笔者
15、在卢氏县见到了一直仍为官司奔波的李来治。当提起卢氏县公安局送达他手中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时,不善言辞的李来治气愤地对记者说:“卢氏县公安局说的咋恁轻巧?俺女儿被逼死,俺老伴被气疯了;为告状,俺跑了多少路,吃了多少苦,他们知道不知道?为了告状,俺背了十来万(元)债,整天过着燎焦人的日子;可公安局却只赔 20,也不知道他们是根据啥定的。俺不服,还要告。“当笔者就此询问卢氏县公安局只“决定赔偿李丽死亡赔偿金 149580 元的20“的依据是什么时,该局两个副局长均不予回答。 更令人不解的是:蔡留社在李丽服毒自杀后不久,由狮子坪派出所副所长,提升为官坡镇派出所所长(现在狱中服刑) 。那位公安局的纪检书记贺某某,也于 1999 年 10 月份被任命为卢氏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9 年 12 月 29 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发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移送函“中称:李来治诉卢氏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4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本案属三门峡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现移送中院审理。 截至 2000 年 1 月 7 日,尽管李来治及委托代理人已来往法院多次,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仍未立案。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