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该走自焚绝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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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他不该走自焚绝路正当劳动法实施五周年之际,本刊收到一封来自湖北咸宁一名女工的求救信,信中称她丈夫王怡安因一起劳动纠纷不服法院判决,且申诉无门而自焚于法院门口 2000 年 1 月 12 日,记者冒严寒赶赴事发地。 起因 王怡安原是湖北省咸宁市起重电机厂的一名木模工。1995 年 6 月王怡安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受到厂里下岗处理,为了生计他南下深圳打工。1996 年 4 月的一天,王怡安接到妻子的一封信,信中说:“现在新厂长上任了,出台了关于产品开发方向及其奖惩的有关规定的新文件,强调了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除给予经济奖励外,还要在职称评聘、住房分配、子女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厂里与你一批下岗去外地

2、打工的职工,都先后回厂上班了。我去找过厂长,他也答应你回来上班。“王怡安兴奋地将妻子的信读了好几遍,这天晚上他失眠了想到了将与家人团聚,想到了将有发挥自身特长的用武之地,他起身下床,连夜为厂里的技术革新撰写了一篇关于改进模型工艺的建议稿,此文从五个方面论述了该厂在制模工艺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并诚恳地向厂领导表示:“每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观,我认为如果能得到领导的信任,使我有用武之地,这就是我人生中莫大的幸福如果我改革成功,希望厂里能兑现承诺;如果不出成果,我不要工资,也不要求厂里安排工作。“不久,王怡安带着这份对未来的憧憬风尘仆仆地回到湖北咸宁家中,全家团聚分外高兴。 次日,王怡安信心十足地

3、将这份建议稿交给了起重电机厂,受到厂长的重视。厂里经过研究同意了王怡安的建议 ,并在人力与物力上给予了他大力支持。 1996 年 5 月 6 日,王怡安又重新操起了他的老本行,他感受了一种重新拥有的幸福。为了赶时间,他经常废寝忘食,为了不影响工作,他顾不上在医院里患肺炎的孩子,一心扑在革新中。整整一个月里,在经历了无数次失败之后,王怡安最终获得了成功。他改革了起重电机后盖的“母模“和“子模“两项产品,可使原材料成本降低 2030,节能降耗 4080 万元。厂工艺科在写给厂部的一份报告中提出:“建议将新模型投入铸造车间试用;建议批准发给王怡安制模劳动报酬或者专项奖励,以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对工作

4、精益求精的精神。“同年 8 月 23 日,试用王怡安产品的铸造车间,也给厂长呈上了对王怡安改制 13kw 后盖铝模鉴定汇报 ,报告中对王怡安的革新成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指出:“如果我厂每个工人都能像他(王怡安)这样,花钱不多,解决大问题,那我厂的发展后劲会更大,利润率会持续上升。“面对技术部门的鉴定和生产车间的赞誉,王怡安和妻子激动不已,他准备再接再厉,再创新成绩。 突变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当王怡安满心欢喜等待奖励的时候,他却挨了当头一棒。厂里在与他结算劳动报酬时,只承认了他的一项改革13kw 后盖铝模的“子膜“,并按照 2 元/小时的标准付给王怡安改革“子模“时所用的 166 个工时费

5、,共计 332 元;却否定了他经过 240 个工时改革“母模“的技术成果,更不提此项改革的奖励工资。王怡安开始感到莫名其妙,他找到厂长讨说法,厂长说:“能让你上班就不错了,你的工资就这么多,不满意,你愿意上哪就上哪!“王怡安愤怒了,他认为这是厂里在克扣他的工资和奖励。出于无助,他试图通过企业的上级领导来调解和改变厂长的决定,于是他写了一份题为辛勤耕耘的成果应该得到尊重材料,送交给有关单位。不料这一举动更激化了他与厂长的矛盾,厂长明确告诉他,革新不再搞了,工资不补了,你爱上哪上哪吧! 面对残酷的现实,王怡安感到羞辱难当,回家后他与妻子抱头痛哭。他看着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饥饿的眼神,想着妻子也已经下

6、岗,血气方刚的王怡安也只好暂咽下这口气,与厂里不辞而别,带着一家四口南下打工去了。在深圳的一年中,王怡安始终不能忘却心中的郁闷和思乡的情怀。于是他边打工边上访,先后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数份上访信,请求领导在查明事实后让他回厂上班,但都石沉大海,全无消息。 时至 1998 年初,王怡安由于思念 70 多岁的母亲和想了解厂里的有关情况,便一人返乡回到自己的家中,却意外地发现自己的家已被他人居住,家产也不知去向。经打听才知道,早在半年前,王怡安就被工厂以无故旷工为由除名了,并按厂里制定的职工住房条例将他的住房收回。面对又一次无情的打击,王怡安失态了,他与厂长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与厮打,后被警方制止并拘

7、留了 7 天。 从拘留所出来的王怡安无家可归,他有满腹的冤屈要倾诉。此时他想到了法律,于是在 1998 年 2 月 3 日和 5 月 30 日,王怡安两次向咸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起重电机厂撤销对自己的除名决定,恢复正常工作,补发克扣的工资。仲裁委接受了他的投诉,并答应去厂里调查,让他回家等消息。四个月后,王怡安终于盼来了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一,起重电机厂对王怡安的除名决定属“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准确,为有效决定“。二,对王怡安的改革成果(指母模和子模)应予肯定,电机厂“应按规定与王怡安结算劳动报酬“。 王怡安不服劳动仲裁的第一项裁决,于 1998 年 8 月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就劳动仲裁的第一项裁决申诉了自己的理由:一,虽然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指出:“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自己是有原因在先,并不是无故旷工。二,自己被除名后,工厂应依法律程序通知他本人或亲属,如都通知不到时,应登报告示,仅以在厂内公告是无效的。三,工厂应按厂规补发革新成果奖励。 被告起重电机厂辩称:王怡安未办理任何手续连续旷工 180 天,是我厂集体研究将其除名的,其行为合法有效;王怡安的革新成果未经申报,奖励不应支付。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咸宁市起重电机厂对王怡安的革新成果

9、未按规定给付报酬而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王怡安为结算报酬上访未果,违反厂纪,其行为应予批评。“1998 年 9 月 17 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咸宁市起重电机厂对王怡安的除名决定;咸宁市起重电机厂应按自己制订的关于产品开发方向及奖惩的有关规定给付王怡安革新的母模工时工资,并给付降低成本奖励 663.8 元。一审王怡安胜诉了。 败诉 但回到工厂后,王怡安依旧面临严峻的现实。工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并特别强调王怡安改制的电机后盖模型不是什么科研成果,更不是什么重大发明,而是以本厂老模作为母模复制的,故不能予以奖励。对此王怡安辩称:“我从未认为自己的革新是科研成果,但在 1996年 6 月以

10、前,厂里从没有人用老模复制出过母模,稍有一点模工知识的人一看就知道,老模型是实物造型,而新模型是模板造型,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而我革新成功后,到现在工厂一直在使用这套模型,为工厂赢得了利润。“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后,二审法院认为:“王怡安未办理任何手续自行外出打工,旷工 180 天的事实属实,电机厂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其除名的处理合法,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一审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除名决定依据不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因王怡安未制作母模,故一审判决电机厂给付王怡安母模工资无据,应予纠正。“1999 年 5 月 29 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

11、) 、 (二)项;维持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终审判决是对王怡安一切上诉理由的彻底否定,他败诉了。他既气愤又困惑,无法接受这一判决,他痛心地说:“没有母模,那来的子模,没有娘哪来的孩子,厂里既然肯定了我的子模,为什么偏偏却否定了母模,这道理何在?“于是王怡安又向中院递交了申诉状,要求查明事实真相,确认母模与子模的关系,还他一个公正的说法。但其结果都是徒劳的。 王怡安为打这场官司,耗尽了人力物力,先后聘请了三个律师,不仅自己倾家荡产,而且还欠外债一万多元。如今官司败诉,工厂又多次撵他搬走(一审胜诉后,王怡安自己在厂内找了一间空房住下) ,在万般无助之下,王怡安产生了自杀的念头。1999

12、 年 7 月 26 日,他提着一壶烈性酒精,直奔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班的时间当场自焚。 王怡安被送往医院时,除面目以外,四肢和躯体全部被火烧伤,情形惨不忍睹。经附近的解放军 195 医院的奋力抢救,王怡安的生命暂且保住了,但巨大的医疗费用却使王怡安原本一贫如洗的家境更是雪上加霜。由于筹款艰难,王怡安的病情很快恶化。在生命的弥留之际,王怡安拉着妻子的手说:“我不该这样冲动,害了你和孩子,但我是真心为工厂革新,如今却到了这种地步,你一定要为我讨公道!“1999 年 9 月 21日,王怡安痛苦地去了。然而,就在王怡安死后的第七天,死者家属才收到了终审法院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死者的妻子认为,此

13、法律文书有明显的笔误和自相矛盾的地方,她说:“法院不能如此草率!我要继续为丈夫讨公道。“工人们说:我们期待法律公正就王怡安事件,记者在工厂的职工宿舍区内采访了一些工人,他们表示不愿透露姓名,但他们却坦然地谈了自己的看法:“我们觉得改革是件好事,职工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本应受到厂里支持和得到实惠,没想到却遭遇这样的结果。这件事给许多人的心里蒙上了阴影,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现在工厂不景气,我们也感觉没盼头。王怡安革新模型的确是真的,到现在厂里还在使用他革新的模型,对王怡安的遭遇我们表示同情,但对他自焚的行为我们不赞成,我们希望法律能对王怡安事件做出公正的裁决。“二审法院院长公事公办鉴于对王怡安案件一、二

14、审截然不同的判决,记者采访了此案二审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院长。他首先提示记者应持省高院宣传处的介绍信方可采访,但出于礼貌,他回答了记者的问题,他说:“王怡安案件最后法庭合议时我参加了,由于时间已过半年之久,我已记不大清了,但印象中最后的判决应是对王怡安有利的。“当记者出示了终审判决书和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并指出通知书中的笔误时,王院长说:“负责民事案件的院长今天不在岗,如果死者家属对本案有异义的话,可以向省高院提请复议。“起重电机厂领导如是说记者就王怡安诉讼的几个问题请厂领导发表看法,劳资的归科长和党委的艾书记先向记者详细介绍了王怡安的为人。他们称王怡安平时工作表现不佳,前后车间都不

15、愿意接收他,因此,厂长同意以革新做为试工条件,并给予了他大力的支持。其实革新成果并非他本人所说的那么了不起,不过是小改小革而已。厂里不但没有对他革新中造成的损失予以批评和惩罚(他们出具了厂检验科的报废证明,记者注意到落款时间为 1998 年 7 月 30 日,而王怡安革新时间应是 1996 年 5 月、8 月) ,还对他的小改小革给与了最高的奖励。王怡安不但不领情,反而与厂长争吵不休,厂长在无奈的情况下说:“你办个手续,哪好玩哪去!“但王怡安却不辞而别,无故旷工180 天以上,所以厂里根据劳动法和本厂的有关规定对王怡安做出了除名及收回住房的决定。总之,工厂领导表示,他们对王怡安的处理,都是根据法律、法规办的,愿意接受新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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