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机制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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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机制探讨摘 要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审理程序,学者们也往往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来说明其适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012 年 3 月通过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更继承了 1996 年的简易审判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此次新法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限、庭审模式、以及包括文书的简便制作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更好的蓝本。但同时面对新法,司法工作者也面临着各种挑战。本文以西宁市区某基层检察院和法院为调研对象,通过实际的调查和研究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

2、词 适用范围 被告人认罪 公诉人出庭 作者简介:李雪,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赵元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27-02 一、简易程序概况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刑事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和易消耗性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总是力图以最少的诉讼资源投入来产出最大的案件解决数量,所谓“诉讼效率”或“诉讼经济” ,即从诉讼过程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角度而言。因此对于简易程序进行研究和适用就成为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从定义上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两方面来阐述简易

3、程序。广义的理解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审前阶段和审后阶段的简易程序。狭义理解仅限于审判阶段中的简易程序,即指审判程序的简化。从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来,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了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基层法院,并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扩大规定。之所以将简易程序限定在基层法院也是鉴于其相对于中院和高院来说处理的一般是一些案情简单、可以快速处理的案子,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恰恰迎合了这一特点。因此将简易程序的管辖权限定在基层法院也是符合经济诉讼原则的。从适用的审判组织来看,简易程序适用有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采取独任制,对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采

4、用合议庭审判模式。从文书的制作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文书的制作上可以简化省略。 (二)2012 年和 2013 年,简易程序适用情况抽样调查分析 从 1996 年简易程序首次在我国法律中出现,到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 2003 年“两高”和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再到 2013 年 1 月1 日正式的颁布实施。运行多年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予终于以“扶正” ,在这次的改革中,我们至少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大亮点,即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显的扩大,基本案件只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不含)以下刑罚的案件,只要符合适用条

5、件的相应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等,都有可能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一结论也从笔者的实际调研中得到了验证。具体如下图所示。 (备注:其中蓝色代表和红色分别代表 2012年各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数和法院适用简易案件数。同理黄色和绿色分别代表的是 2013 年的案件审查起诉和适用情况)以西宁市区为例,2012 年西宁市下属的四个区包括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和城北区法院。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的比例约为 48%左右,但 2013 年全年四区的适用比例达到了 86%左右。以笔者的实习地点城西区检察院来说 2013 年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 352 起,其中 3

6、02 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法院,261 件法院最终适用了简易程序审。从这一比例可以看到,新刑事诉讼法下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的比例大幅度提高。但同时这样一种情况也引起有些学者担忧,是不是我们的步子迈的太大了,怎么能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保证司法的公平,怎么能在基层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保证案件的质量。这其实涉及到公正与效率之间如何平衡问题。笔者在实践当中发现大可不必担忧,因为在程序设计的最初上,立法工作者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比如在吸收现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排除了原本适用于简化审的无期徒刑案件,并实际上把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集中在基层法院,实现了审理层级的统一,而且从适用条件、审判组织、诉讼构造

7、等都给与了规范,仅仅从适用范围上否定的话,笔者个人觉得欠妥。 二、简易程序适用机制分析 (一)适用条件上被告人自愿认罪分析 简易程序适用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最主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也要排除一些盲聋哑人犯罪、且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或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被告人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只有被告人对适用无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简易程序。这是尊重被告人权利的表现,也迎合和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同时笔者在实际的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在缺乏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对于自愿认罪存在一定的

8、盲目性,导致案件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理论上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之前会去看守所在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会适用简易审理。但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来自农村。在“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上这张纸面的规定,在缺乏律师帮助下,很少人能真正的自己看懂。而事实上笔者在实践当中也发现检法人员在送达时也只是笼统的予以告知,并不会很详细的解释这些规定。被告人只知道认罪了就会获得从轻处理。而且笔者也了解到看守所的条件相比监狱来说要差很多,被告人在等待庭审时无论从身体上还是心里上都是一次折磨,因此他们会积极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希望案件尽快的处理。但是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到了庭审阶段,当法官向被告人发问对

9、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时,会出现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说认罪了但是对起诉的罪名有异议,以及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各种辩解等。这就导致了案件不得不进入到普通程序审理,这样司法资源不仅没有得到节约,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二)关于公诉人出庭问题的相关评价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包括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与辩方展开辩论,履行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从而恢复了简易程序中的控、辩、审三方模式,维系了基本的诉讼格局。但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给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委员臧德胜曾说“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没有实质争议,审理起来时间也很短

10、,如果每期案件都要派员出席,检察院负担会很大,也不利于法院方便快捷的安排开庭时间”的确,笔者通过实习发现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数量有限,而案件数量却繁多,检察院事实上工作负担很重。笔者个人觉得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未能向公诉人有所倾斜。我们可以看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法官得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但是公诉人出庭却分担了过去可以说是独任审判员的工作。另外从检察院自身的组织体系来说,其职能设置和人、财、物资源也并没有过多的倾向于公诉科,因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全面的,如果过分照顾公诉科,也会使其他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关于简易程

11、序适用的几点建议 (一)庭审之前,充分审查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 简易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伦理基础和前提就是被告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这种自愿的真实性如何确认和保障笔者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在公安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时,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认罪的态度进行沟通。这样确保办案人员主观上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有个大致的判断。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通过查阅案卷了解了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基础上,可以在提审时充分的讯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将有关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告知和送达。尤其是对那些法盲更是要耐心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在没有律师帮助的前提下

12、,在明知和熟悉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这是为适用简易程序顺利开庭做出首层铺垫。第二,法院在送达起诉书时,还要二次征求被告人的认罪意见,二次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是仅仅将起诉书和告知书送达而已。这样加了双保险的“确认”制度。会大大的消除庭审出现的不认罪从而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现象。 (二)完善案件办理审查机制,减轻公诉人工作负担 首先是检察院自身,可以建议制定公诉部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工作流程 ,由公诉科的主要负责人就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进行统一的安排。比如规定哪些办案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的案件,哪些负责办理轻微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和人身类的案件,哪些负责疑难复杂

13、的重大认罪案件等。然后定期轮换办理承办的案件。这样分工有序,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些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的出现的如告知、换押、文书送达等繁琐工作可以交由书记员来做。 其次,公检法三机关要做好案件的协调工作。比如召开专门的会议,就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检察院集中受理,法院集中办理,从而形成专门的会议纪要。对一些程序性争议的问题加强庭前会议沟通,以解决庭审出现的例如管辖回避等这些问题带来的案件中止审理问题。这样以来公诉人就可以就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集中出庭,减轻工作量。 最后,简易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庭审程序的简化。尽管法律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

14、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但并不意味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方面,完全等同于普通程序。起诉书格式的制作可以简化,根据个案特点,重点突出,说明关键问题。法庭调查环节,起诉书的宣读可以根据案件特点有选择的宣读。对证据部分只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宣读和展开质证。对一些简单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只宣读起诉理由和结论,不必照原文读,宣读罪状和构成何罪即可。 参考文献: 1左卫民.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2狄慧茹.比较法视野下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人民司法.2012(13). 3李小建.优化审判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顾.中国人大.2011(18). 4邢晓萌.效率与公正视野下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问题探讨.西北刑事法律网.2013 年 4 月 4 日. 5卞建林.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追求效率不牺牲公正.检察日报.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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