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师范大学 2014 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科研实力和水平,充分体现博士研究生招生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一、 认定对象1我校已聘任的在岗博士生导师;2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3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拟招生的导师须由本人提出招生申请且通过招生资格认定,由所在学院分配招生名额后方可招生。学校荣誉教授、二级教授不需参加招生资格认定,本人提出申请后即具有招生资格。二、申请招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科研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项目(1) 5 年内(项目批准时间为
2、2008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下同),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主持过以下科研项目之一: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重点、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青年项目,且 5 年内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不含青年项目、专项及其他任务);中央部委纵向项目(含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且项目经费须不少于批准当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费;经费超过 50 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已进入东北师范大学财务帐户。自然科学类的教师主持过以下科研项目之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且
3、5 年内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同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中央部委纵向项目(含省级重大项目),且项目经费须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经费超过 100 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已进入东北师范大学财务帐户。所有首次申请招生人员须主持过符合以上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2)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主持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10 万元,自然科学类的教师主持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30 万元(信息与工程类学科不少于 50 万元)。2科研成果(1)5 年内(2008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下同),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
4、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 CSSCI 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 5 篇,其中校外刊物至少篇,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超过 2 篇,CSSCI(A)及以上级别论文至少 2 篇。1 篇国家级以上期刊论文(不含 SCI、EI、ISSHP、ISTP 检索论文)可折算 2 篇 CSSCI(A)论文,1 篇 CSSCI(A)论文(不含东北师大学报)可折算为 2 篇 CSSCI(B)论文。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术专著可折算 CSSCI(A)和 CSSCI(B)论文各 1 篇;其他学术专著可折算 1 篇 CSSCI(B)论文。专著须为第一作者且具备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教育部人文社
5、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可折算 2 篇 CSSCI(A)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学术奖一等奖可折算 1 篇 CSSCI(A)论文。艺术类、体育类教师获奖成果折算办法另定。5 年内,自然科学类的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含 SCIE,下同)期刊论文 5 篇,其中超过平均影响因子以上的 SCI 论文至少篇;信息与工程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EI 或 SCI 期刊论文 5 篇。超过平均影响因子的 SCI 论文可按平均影响因子倍数折算相应篇数 SCI 论文。学术专著可折算 2 篇 SCI 论文;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可折算 1 篇 SCI 论文。作为前三
6、位完成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可折算 3 篇 SCI 论文;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可折算2 篇 SCI 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可折算 1 篇 SCI 论文。(2)学术专著、科研获奖及发明专利折算论文总数不超过 3 篇。(3)论文应具有代表性且研究方向一致。(二)原则上需系统讲授过一门研究生课程,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即自首次聘任硕士生导师后独立承担了全部培养过程),且培养质量良好。(三)申请招生当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国家有关部门抽审结果均为合格;本人及所指导的学生均无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当年须年龄未满
7、 68 周岁(1946 年 8 月 1 日以后出生者);已聘任的在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当年须年龄未满 63 周岁(1951 年 8 月 1 日以后出生者)。三、审核程序1学校确定的上述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各招生单位可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高于上述要求的基本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2申请人所填写的科研成果、项目、经费等内容必须与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打印出的科研成果清单相一致,与相关材料一同交申请招生专业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人所从事专业如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可在相近学科专业申请。3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在其材料上签字,并报研究生院。4学校复审。已有博士毕业生的导师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即具有招生资格。没有博士毕业生的在岗导师及首次申请招生人员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者即具有招生资格。四、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博士生招生名额及本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情况,确定本单位博士生名额分配方案,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备案。五、当年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按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东师校发字20082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人的科研经费中提供招生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