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浅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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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浅议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及价值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独立性的表述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由检察权自身的法律监督属性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所依法行使的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检察权所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不仅使检察权区别于其他任何一种国家权力,而且决定了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一,独立性是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监督主体要对监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独立于监督对象,很难想象自身尚不独立的机构可以有效实施监督职能。 第二,独立性是法律监督依法进行的基本保障。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

2、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法律监督的活动即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果维护法律实施的活动本身都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就没有理由要求其他主体遵守法律,也无法保证行使检察权的活动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实施。 第三,独立性是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根本要求。检察权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权,要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追究。这就有赖于检察机关根据对证据的分析和对事实情况的判断认定行为的违法性,缺乏独立性显然是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的。因此,独立性是保证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 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实困境 (一)同级管理造成检察权相当程度的地方化 检察机关的同级管理指的是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受同级地

3、方党委领导,检察业务受党委政法委指导和协调,人员归党委组织部挑选和管理,检察长和检察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薪俸、待遇和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统一列支。正是这种同级管理的体制使得地方党委和政府都自觉不自觉地将检察机关纳入到自己的管理之下。检察机关在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运作上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大至整个检察机关的运作经费、福利待遇,小至检察官的任职、提拔,均构成了检察机关取决于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能够提供的实际条件以及检察机关与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磋商。 (二)行政式管理导致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弱化 检察体制行政化包括检察院行政化和检察官管理的行政化。检察院行政化是指检察

4、机关在国家中的地位被行政“格式化” ,我国检察院与行政机关一样具有相应的级别,如基层院为正科级,较大城市中的基层院也可能是副县级或正县级等。检察院的官制被过分地公务员化,检察官被视为一般行政人员,历来都按行政级别分为科级、处级、厅级等。虽然从 1999 年开始,全国开展了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将检察官分为 4等 12 级,但检察官法并没有规定检察官的等级与工资、福利的联系,检察官等级形同虚设,没有人对等级的晋升与否在意,而对是否确定行政级别才最关心。除了工资的晋升由行政级别确定外,检察员职务的任命也与行政级别相对应。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机制,势必造成检察长和检察官常受行政牵制,为了行政级别职数的扩

5、大和行政级别的提升,而不断地与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多方联系和沟通,既加剧了司法的官僚化,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难以大胆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 (三)检察官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检察院组织法 、 检察官法分别规定了对检察官的身份和经济保障制度,但由于规定不健全,保障制度并没有得以良好地执行。如检察院组织法第 22 条的规定,从程序和制度上制约了从外部对检察长的随意免职,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长免职的领导监督,保障了上级检察长的领导地位,但是对其他检察官则没有上述免职的程序规定。又如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惩戒和辞退制度,因为法定条件过于宽泛,又未规定

6、专门的惩戒和辞退程序,实际上在实践中可以很随易地就可解除检察官的职务。 检察官法第 39 条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检察官法实施以来,在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上国家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仍是套用国家公务员的制度和标准。即便是这种低薪制度,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也不能得到全额的保障。检察官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也同大众一样有着生活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当低薪难以保证其社会地位和必要的生活开支时,就难以避免物欲的膨胀,以职权换取经济利益,导致司法腐败,使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罩上了一层沾满污垢的面纱。 三、完善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现行领导管理方式,实行检

7、察机关垂直领导,从体制上防止外部因素对检察权的干预。 完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关键是要解决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执政党的关系问题。在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的检察权的独立。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贯彻落实好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实和难点问题。应当看到,分级领导和垂直领导都是党的领导,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这种领导方式的不同,不仅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且是在体现司法管理规律的同时切实加强党对检察机关领导的表现。 二、建立以检察管理为主导,以体现检察独立为中心内容的管理体制,实现检察权的内部独立 一是检察机关应撤销按业务分类的行政设置,实行检察

8、官等级管理制,彻底废除所谓对案件处理的“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制度,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在机构设置上减少行政层次和行政官员,减弱行政色彩和行政权力对独立行使职权的干扰。在这种体制下,处室负责人在案件的处理上不再具有对检察官的指令权,也不得随意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推翻及更改承办人的意见,而是按照相应的检察官法等级规定扮演协调人、案件质量监督人的角色。检察长对外代表检察院,对内行使行政管理权。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从资深检察官中产生,并且不得脱离检察实务;二是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明确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检察官独立办案的责任追究制。加强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将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予以确认和保障。三是改革检委会制度,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防止出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与错位。 四、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保证检察权的独立正确行使 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监督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监督不力的责任,使监督科学化、具体化、规范化,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一般应限于工作监督,在两者权力关系的配置上则应更多地考虑对检察权独立地位的保护,而不是干涉检察权的运行,以实现检察权在人大监督下的相对独立。 作者介绍: 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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