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本人持以下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1、身份证明: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为沧州市区以外的,还需要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开发区计生局的查验单。2、照片 1 张 1 寸。3、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管所出具产权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自建房提交 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
2、村委会出具的房产证明(内容应注明房屋的位置、间数、面积,产权属于谁所有,该村委会同意其将该房产用作经营使用)以及该房屋占地系建设用地的证明(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 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4.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如:饭店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的生产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销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旅馆提交卫生许可证、特行证、消防验收意见,烟草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公共场所需要卫生许可证,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生产、制造、加工、餐饮、汽车维修、废旧物资回收、洗车、洗染、沐浴业务需要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 )。注: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