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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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以下 简称“项 目评审”) 工作,进 一步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分园的入园企业申请启动经费的评审工作。第三条 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启动经费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第四条 项目评审 工作一般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 1次。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初审第五条 新

2、入园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属新迁入的)后的 3 个月到 2 年内,可申请启动经费。第六条 入园企业申请启动经费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2(一)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三)申请人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四)申请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学历、资历、业绩证明材料及在职凭证;(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六)公司章程;(七)验资报告;(八)申请人及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及使用证明(如固定资产投入和研发投入证明等);(九)附有企业公章的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申请企业成立一年以上的,须提供经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

3、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十)其他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获立项文件、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合作协议或合同、融资证明、资助证明、荣誉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三份。申请材料必须准确、详细、真实可靠。第七条 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常年受理入园企业提交的启动经费申请材料,在对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及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第三章 评审第八条 经留创园(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推荐报送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4、员会及留创园分园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留创园管理办公室及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组织 5 人以上技术、财务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第九条 专家抽取。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5 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其中经营管理、财务投资专家各 1 个,技术专家 3 人及以上(一个专业最少有 2 名专家),另每个专业要抽取 1-2 个后补专家。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需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对于有特定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家参加。在组织评审专家组时,必须充分考虑评审专家的专业代表性和互补性

5、、专家层次及人数的科学合理性,并遵循回避原则。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设组长 一名,由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推荐产生,评审组长主持当场次的会议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评审要点。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以及产业化前景等进行量化评审,具体评审指标详见4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审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审表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一)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二)现场答辩。1、申请人对申请项目进行陈述。申请人用 PPT 进 行 陈 述 ,时 间 不超过 15 分钟,陈述要点为:申请 人基本情况;创业团队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的

6、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情况。2、申请人就专家提问进行现场答辩。提问和答辩均围绕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情况进行,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项目申请人可带领团队核心成员一起参加现场答辩。(三)专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人陈述及答辩内容,经充分讨论后,对申请项目各评审指标进行定量打分,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提出拟支持金额。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确定资助额度。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度经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下拨到企业账户。5第四章 评审纪律第十四条 项目申 请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项目评审,按要求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

7、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对项目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同时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评审;对已获资助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有权追回已拨经费。第十五条 评审专 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 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二) 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进行联系;(三) 不得泄露与剽窃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四) 参加评审时,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妨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五) 不得擅自将评审有关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记录、抄写、夹带有

8、关评审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第十六条 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一) 评审专家为项目申请人;6(二) 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是申请项目的参与人员;(三) 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第十七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专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活动中不得干扰专家独立、正常开展评审工作,对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申请表2.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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