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创作类成果奖励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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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创作类成果奖励办法(暂行)艺术作品创作是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广大教职工艺术创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在这一领域的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成果奖励的对象和要求:1、成果奖励对象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员工(含人才派遣)及正式在册的学生。2、成果奖励要求由获奖者向文科科研处、科技处提供获奖证书或者相关证明(由制作单位或权威机构出具) 。奖励获奖奖项包括影视剧作品的编剧、导演、主演、摄影、录音、美工、音乐、剪辑等。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撰稿、编辑等。二、我校认定的艺术创作类奖项如下:1 五个一工程奖 中宣部一部好的戏剧作品,一部好的电视剧(片)作

2、品,一部好的图书(限社会科学方面),一部好的理论文章(限社会科学方面);后将一首好歌和一部好的广播剧列入 。2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影视作品的政府奖,包括“华表奖”、“飞天奖”、“广播电视节目奖”三个子项所属奖项。3 文华奖 文化部 专业舞台艺术的政府奖4 “夏衍杯” 广电总局 中国电影文学的最高奖(政府奖)三、成果奖励的办法:获得上述艺术创作类奖项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创作者参与的程度及影响,每项奖励主创人员 3000 至 6000 元人民币。获得影视剧作品单项奖的个人奖励 4000 元人民币。四、解释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文科科研处、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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