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生而自由”与“人被迫自由”的转化问题摘 要:“人生而自由”与“人被迫自由”都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观点。试图从卢梭自然状态假设理论出发,阐述强力说进路并非自然权利转入政治自由社会的解释路径,进而阐明社会契约方式是实现进入政治社会的唯一方式,解析阐清两个论断表面上具有的逻辑矛盾,完成两者的转化问题。 关键词:自由;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政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231-02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被公认为是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被革命时代的世界资产阶级奉为福音书。该书的自由、平等等诸理念是民主革命时期强大的
2、思想武器,其理论精神直接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之中。 卢梭在其书开卷第一章第一句话即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日常生活中也往往脱口而出经常使用,以展现出自己深厚的哲思特质功底。然而,细细体会半刻,即会发出疑问:人一出生,真的就是自由的吗?为什么出生之后又无往不在什么枷锁之中?究竟无往不在什么枷锁之中?其实,紧接这个名句之后还有一句, “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两句名言结合起来,或许能获得一条解释进路。 一、打开卢梭理论之门的钥匙:“人生而自由”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假设 柏拉图曾说过,人类是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
3、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亚里士多德也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这些就是古代社会 “人是天生的政治(城邦)动物”这一政治训条理念。在这种带有宿命性的政治理论下,人一出生下来就受制于某一永恒轮回的不平等的政治秩序。正是亚氏的这种理论,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从奴隶制、中世纪直到世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 中世纪以来,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成长,在经过文艺复兴以及宗教改革的思想启化后,人们开始了对受制于天生的等级秩序以及受制于命运的政治伦理思想不断推翻和论证的尝试,于是才有了洛克、霍布斯等思想家的关于自然状态
4、的理论假设。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大厦的构建,亦是从这种原始社会自然状态理论假设开始奠基的。 关于自然状态的普遍观点是,人在原初意义上都具有自己作为人的激情和欲望。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或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与人之间都是独立状态的,都是平等状态的,人与人之间也没有任何经常性的关系,所以也不会构成和平状态或战争状态。以此为基础,所以卢梭认为,在原始社会,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只要一个人一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
5、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二、强力说进路:并非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转入政治权利社会状态的权威性基础 依前述,既然人在自然状态下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那么,为何还需要进入到社会状态社会秩序中来?然而,自然状态毕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人类历史上是否有过这样一种状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说法。 从原始社会茹毛饮血的残酷生活现实看,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完全的独立与平等必然将导致整个人类的生存困境。当在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人类必然开始改变其生存方式以图存,因此,那种原始状态也必然会发生改变。 其时,人类无法产生新的力量,显然结合
6、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是一种自存的有效方法。由许多个人的力量的结合与协作从而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战胜生存障碍,同时这种结合协作又不会妨害个人自身的独立、平等和自由,这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难题。按卢梭的说法,这个难题在于,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人类历史发展事实与实践上看,武力或强力是形成这种结合的常态形式。在原始社会自然状态之下,必然是生存极为艰难,而只有强壮有力的人才能更好的生存与保护族群的安全。在自身强力的威慑与威望下最容易形成一个有效的结合,
7、进而在最强者的带领下共同应对生存的困难。而往往这位最强者便成为了这个族群的首领。随后便产生了这个族群的生存规则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以历史事实作依据的结合方式,不得不说是具有说服力的。 然而,在卢梭看来,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无法产生什么道德。人们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卢梭强调,强力产生权利是一种无法自圆其说的胡说。因为凡是有了能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会接替了它的权利。这种接替必然会是持续不断进而是混乱不堪的。如果必须使用强力才能使人们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如果最强者总是有理的
8、,那么所有一切的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因此,强力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三、通过社会契约方式:真正实现 “人被迫而自由”政治自由的社会状态 依前文所述,强力进路的考虑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因此,更换到另一种方式考察,即约定的方式则也许可以获得人间社会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种约定的方式就是社会契约,即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主要有三方面的内涵。首先,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要把自己的全部权利都转让奉献出来。通过全部转让这一方式后,于是对于共同体中所有的人,条件就都是同样的了,所以没有人视条件情况不同的人为别
9、人的负担了。其次,这个转让于每一个个人是毫无保留的,这样,共同体就会尽可能的完美无缺,而结合者的每个个人也就不再要求其他什么条件了。最后,每个人已经向全体(全体的意志表现即法律)转让全部权利、奉献出自己,实则上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转让权利奉献出自己;而且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可以从共同体其他人身上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获得了自己丧失的东西的等价物且由此而获得了比原本个人自身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所有。 于是通过订立社会公约这种结合方式,也许订约过程相当的复杂反复,也许订约仅仅是全体结合者的某一个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这个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
10、公共人格即共和国或政治体,国家、主权者、政权都是它的不同意义层面的称号;而对于结合者,人民、公民、臣民也是它在不同意思层面的称呼。 这种通过社会契约的订立形成的政治共同体,使得每个个人进入了社会状态,享有了政治权利和自由。就社会契约政治共同体的特性而言,共同体对个人的保护呈现两个方面的优点。一方面,共同体形成后,若有人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相当于是在侵犯整个的共同体,这个意义上整个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就会同仇敌忾共同抵御侵犯者以作保全;另一方面,由于主权者是由组成共同体的每个个人构成,主权者没有、也不可能有与个人利益相背相对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者不可能伤害它的全体成员,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
11、个人。 而个人对于共同体的关系却与共同体对个人的保护状况是不等同的。每个个人作为人具有自己的独特意志和利益,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不同。他的个人私益会导致他违背公共利益;他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天性也可能使他抛弃自己的公共义务;而且由于国家是作为一种公共人格的理性的存在而不是实体真实存在的人,个人往往倾向只享受权利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因此,个人对共同体的这种维护状况若是长期保持下去,必然导致联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的灭亡。因此,为了使公共契约权利与义务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必须明确,任何人若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也就是,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由此,我们从此便从“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进入“人被迫自由”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惊天覆地社会变化人类行为中正义取代了本能,人的行动被赋予了一种神圣的道德性。通过订立社会契约,人类构建了社会政治共同体,丧失的了是天然的自由以及本能天性下欲求一切的无限的权利,但是获得了社会的自由以及所拥有的一切的合法所有权。简言之,引用政治学家布拉玛其的一句话来说即是,政治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