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经济法价值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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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经济法价值分析摘 要 经济法价值相对于法的价值以及民商法价值而言具有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是经法法所独有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经济法价值具有普遍性,其理念贯穿于所有法律部门之中。环境法作为一门与经济法关系密切的法律部门,其对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体现较为明显,对草案进行经济法价值分析,从经济法的角度审视草案的合理性,是一有益的尝试。关键词 经济法的价值 实质公平 经济秩序 整体效益 作者简介:张凯,华东政法大学 2012 级经济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04-0

2、2 2012 年 8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2012 年 8 月 31 日至 9月 30 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3 年6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到 8 月 18 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下简称草案)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改进,这

3、跟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积极建言是分不开的,当然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严峻现状是修正案提出的直接动因。自草案二审稿公布以来,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草案进行评析,本文拟从经济法价值的角度对草案进行分析。 一、何谓经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哲学首先要直面的问题。美国法学家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豍法的价值可以视为是对法律理念的具体解释,李昌麒教授认为:法律理念是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把握到的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豎而这个内在

4、精神和普遍范型,最简单的表述就是正义,只有在正义理念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才应当被遵守,亚里士多德的“良法”理论就是建立在“正义”和“理性”的基础之上,而法的价值就是对正义内涵的解释。正义本身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范畴,以至于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 , “社会正义简直就是皇帝的新衣 ”豏。正义虽然抽象却并不虚幻,人们往往用“公平、自由、效率、秩序”等标准来诠释它,并据此评判某种制度是否正义。总而言之,法的价值可以概括为“公平、自由、效益与秩序” 。 经济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在经济法上的特殊表现。有学者从经济法产生的角度,将经济法的价值概括为:经济公平、经济秩序、经济

5、效益。豐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价值主要有二: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豑顾功耘教授主张经济法的价值即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豒表面上学者们关于经济法价值的论述差别较大,实则大同小异。本文以为,经济法的价值隶属于法的价值范畴,是法的价值在经济法上的特殊表现,经济法并没有所谓的独立于法价值之外的独特价值,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仅在于其作为部门法对法价值表现的侧重点不同而已。总的来说,经济法的价值可以概括为:实质公平、经济秩序和整体效益。 二、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经济法价值是法的价值在经济法上的反映,相对于法的一般价值以及其他部门法价值而言,具有特殊性。如公平是法的价值之一,民商

6、法侧重于形式公平的价值,而经济法则注重实质公平。效益价值在经济法上主要着眼于社会整体效益,而民商法则侧重于个体效益的保护。 虽然经济法价值具有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只有经济法才体现这些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并不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是普遍存在于各种法律规范中的,换言之,经济法只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价值,而其他法律部门也会或多或少地对经济法的价值有所反映,这是由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经济法相对于民商法、行政法而言是一门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其产生是为了弥补行政法和民商法调整的不足,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行政法、民商法以及任何与经济相关的法律之间有一个比较模糊的区域,该区域并不会因为人为的边界划分

7、而消失,因此经济法的价值散见于各种部门法规范之中,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法价值具有普遍性。 三、草案的经济法价值分析 环境保护法和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和环境法、社会保障法一样,同属于社会法范畴。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同属于第三法域下的两个并行的法部门。 ”豓不管经济法是隶属于社会法范畴,还是与社会法并行隶属于第三法域,经济法与作为典型社会法代表的环境法之间的紧密联系已无须赘述。正因为环境法与经济法的紧密联系,经济法的价值在环境法中必然有所体现,草案作为环境立法的最新动态,从经济法价值的角度对草案进行分析是一项既有益又具挑战性的尝试。 (一)实质公平价值在

8、草案中的体现 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价值,包括两层含义:(1)横向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2)纵向上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弱者保护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直观的解释,经济法在基本权利层面上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但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则予以更多的利益关注,即“以不平平” 。豔草案“污染者担责”原则的确立鲜明的体现出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环境虽然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每个人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不同的,实践中,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往往是一些财大气粗的制造企业,相比之下,污染较小的个体处于弱势, “污染者担责”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价值,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 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价

9、值还在纵向上表现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质上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理念。草案的本质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因此促进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既是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初衷,也是草案的根本价值所在。 (二)经济秩序价值在草案中的体现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相对于民商法而言,具有强烈的主观性,体现了人类对某些自然秩序的否定或矫正。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其秩序价值更侧重于社会整体秩序,是在国家适当干预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的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具体而言,经济秩序价值包括适

10、当干预、竞争秩序、经济安全等范畴。严格来说,国家的适当干预并不属于经济秩序的范畴,而是经济秩序价值实现的手段,但适当干预本身体现并贯彻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因此将其列为经济秩序的范畴予以探讨。 草案极其重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适当干预。草案第十条、十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及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及责任,第十五条、十六条等都是从政府的角度规定了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担负的责任,充分肯定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以及适当干预对实现秩序价值的重要意义。 竞争秩序是经济秩序价值的核心。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正在于其竞争的有效性,只有充分有效的竞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才能凸显出来。经济法就是以保护竞争,促动

11、竞争及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为目的。豗经济法维护竞争秩序,主要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的,环境法则从限制经济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而达到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换言之,环境法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是间接的,草案规定的“污染者担责原则” 、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条款,事实上,是对竞争秩序的间接保护,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 经济安全是经济秩序价值的重要范畴。没有安全,就无所谓秩序。经济安全内含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在积极意义上,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在消极意义上,表现为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与力量,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

12、、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豘草案作为环境法的基本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而环境和资源都是经济安全不可或缺的元素,草案的所有条款就体现和贯彻了经济安全的价值。 (三)整体效益价值在草案中的体现 经济法致力于促进整体效益,整体效益价值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豙不同于民商法对个体效益、微观效益的追求,经济法更重视对社会整体效益的保护,是在调和个体效益和社会公平冲突的基础上,所做出的理性应对。经济法的整体效益价值不仅包括整体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草案体现了经济法的整体效益价值。草案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条规定:保护环

13、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由此可见,草案所宣扬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均体现了整体效益的价值,及其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追求。 此外,效率也是整体效益价值的重要范畴。草案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这些都体现了草案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同时,草案确立的其他制度诸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网络等也是草案对环境保护效率保护的一种表现。 四、结语 草案的很多条款都不

14、同程度上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这一方面说明环境法与经济法两大部门法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时也告诉我们:必须抛弃以前对经济法价值的看法,认为经济法价值就是经济法部门所独有的,经济法问题就应当在经济法部门的窠臼里予以解决。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非常狭隘的,承认经济法价值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性,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理解和诠释经济法,而这不管是对于经济法的发展还是对我们自身的学习都是极为有益的。 注释: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第 55 页.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8 页. 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

15、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年版序言. 闫继华.对经济法价值的探讨.商场现代化(经济与法).2007(7).第 297 页 鲁篱、苏明.经济法价值新论.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第 158页. 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二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 39 页. 李昌麒、单飞跃、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现代法学.2003(10).第 5 页.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44 页. 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现代法学.2005(5).第 120 页. 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现代法学.2000(1).第 24 页. 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法商研究.1998(3).第 34 页. 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法商研究.1997(1).第 4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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