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大学聘请国(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试行管理办法为鼓励各单位积极聘请高层次国(境)外专家来校合作研究和讲学,促进我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建设和发展,特设立本项目。第一章 资助范围 第一条 本项目聘请的国(境)外专家包括科研和授课两个类别。 第二条 科研类项目资助聘请国(境)外专家来校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且所聘专家参与合作的项目必须是有关部门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第三条 授课类项目资助聘请国(境)外专家为我校研究生或本科生开设课程或专题系列讲座,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聘请国(境)外专家承担教学任务。所聘专家承担的教学任务须符合学校教学相关规定,专 家来
2、校工作时间不少于每周 8 个课时。第四条 所聘国(境)外专家须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且自行购买在华期间的医疗、意外保险。第五条 每个项目资助一位国(境)外专家来华 1 次,不超过 90 天,每个单位每次申报项目不超过 3 个。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位国(境)外专家不得连续两年申报。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六条 项目申请每年两次,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3 月 1 日和 9月 1 日。第七条 科研类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教师(含研究人员),授课类项目的申请主体为院系。均需填报项目负责人。第八条 按要求填写中山大学聘请国(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资助申请书,发 送电子版,
3、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一式两份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 时提交中山大学讲座审批表批复件(如无讲座类活动不需提交)。国际 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获批后,向院系发放立项通知书。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以立项通知书为准。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束后 1 个月内填报中山大学聘请国(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结题报告书电子版,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预审后方可办理报销。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及报销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财务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同时担
4、任该项目的财务责任人。所有报销材料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结题报告书纸质签字版一同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第十三条 该项目经费可用于国(境)外专家的国际旅费、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和生活津贴。专家校外发生的费用,不在开支范围。 开支标准:国际旅费:飞机经济舱往返一次(尽可能乘坐中国航空公司的航班),资助上限为 15000 元,额度内实报实销。住宿费:教授额度为 700 元/天/ 人,副教授额度为 600 元/ 天/人。凭校内转账单或住宿发票实报实销。生活津贴:以专家实际来校工作时间为准,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教授额度为 1000 元/天/人,副教授额度为 800 元/天/ 人,须由专家本人签领。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聘请国(境)外专家校级重点项目,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2017 年 1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