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构建和谐、幸福、美丽中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 12号)、民政部、 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 21号)、 广东省民政厅等16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方式进行撒散、深埋,达到不作任何标记、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目
2、的安葬方法。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是指由市民政局、文明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定期联合举办,以群众自愿参与为原则的逝者骨灰海葬、树葬或花坛(草坪)葬活动。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纳入市殡葬管理所部门预算。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对象为骨灰寄存证持证人(以下统称持证人)。第五条 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逝者生前为我市户籍居民或骨灰寄存证持证人为我市户籍居民。(二)逝者遗体经殡仪馆(火葬场)火化后,骨灰寄存在经批准设立的公益性骨灰楼或安放地,并能出具合法有效证明。(三)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标准为:海葬100
3、0元/具骨灰,树葬或草坪(花坛)葬600元/具骨灰。第三章 补贴申请和发放第七条 持证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须于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现场填报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声明书及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并于报名参加活动时提供如下材料:(一)遗体火化证明原件;(二)骨灰寄存证原件;(三)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四)持证人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持证人非我市户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有效身份证明。第八条 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持证人。申请材料缺失的,持证人可自收到市殡葬管理所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逾期未补交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补贴。第九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市殡葬管理所自收齐申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社会化发放。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每具骨灰申领一次补贴,严禁将同一逝者的骨灰分多份、多次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和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第十一条 持证人对所提供的骨灰和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变造、伪造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