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10+6产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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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沂市“10+6”产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抓好临沂市“10+6”产业人才支撑计划(办字2013103 号)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根据临沂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实施细则(临办发201213 号)、临沂市领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临办发20125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分为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和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研发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办或领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由临沂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学

2、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重点引进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重要培育对象。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符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规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第六条 申报创新领军人才,须与所在企业签订4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所在企业一般应具有省级以上科技服务平台。第七条 申报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创办企业情况,分为A(初创型)、B(嫁接型)两类。申报A 类(初创型)创业领军人才,须为来临沂创办或领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控股股东,创办企业一般不超过5 年,且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 万元。申报B 类

3、(嫁接型)创业领军人才,须为来临沂与本地企业合作创办新企业,并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企业负责人,创办企业一般不超过5 年,且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 万元。第八条 其他申报条件包括:1. 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每年在临沂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 个月。2. 申报人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申报项目符合我市“10+6”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产业化,带来显著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3. 申报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计划目标、时间进度与经费

4、安排合理;团队人员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九条 申报人可连续申报,但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不得超过两次;一个创业团队,只能有1 人申报创业领军人才。第三章 申报评审第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第十一条 申报创新领军人才须提供以下材料:1. 临沂市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2. 合作计划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的证明;3. 申报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术证明(学历、学位、职称、资质、主要学术和社会兼职证书),任职证明(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成果证明(承担项目、获得专利、奖励、发表著作、论文),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申报创业领军人才须提供以下材料:1. 临沂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2. 创业计划书,企业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3. 申报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初步人选,并组织对人选进行考察。第十五条 对考察合格的人选,

6、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行文公布。第四章 扶持政策第十六条 对创新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20 万元岗位津贴,连续4 年每人每年2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第十七条 对创业领军人才,经评估,给予505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第十八条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最高50 万元住房补贴,或连续5 年每年最高10 万元租房补贴。第十九条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符合基金投向,根据其规模、投资力度和推进进度,从临沂市“10+6”产业投资基金中给予最高500 万元产业人才项目资助;对纳入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从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50100 万元科研成果产

7、业化配套资金。第二十条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在其产业化过程中吸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的,政府背景的种子基金、创投资金最高按吸引的社会风险投资基金30%标准匹配入股。第二十一条 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从享受资助或列入计划开始,3 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帮助创建创新平台,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第二十二条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泰山学者”和其他相当层次人选的申报评审。第五章 绩效考评第二十三条 实施绩效考评,运用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履行职责、目标任务完成及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第二十四条 开展年度考评和期满考评,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二十五条 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及后续有关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考评“不合格”的,取消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并视情况追回所拨经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临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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