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60 热线企业及报关员管理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从事电子产品进出口的公司,已经取得海关 10位数编码,原有 1 枚报关专用章,现因业务开展需要,想新增刻 2 枚。请问是否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127 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你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在海关注册登记后具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身份,如因业务发展新增报关专用章,需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我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 AA 类企业。现在想采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通
2、关便利模式。请问我司的企业管理类别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 58 号(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的规定,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是指收发货人为 AA 类且报关企业为 B 类(含 B 类)以上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对于 AA 类企业涉嫌走私、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自立案之日起,暂停其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你司目前为 AA 类企业,符合“属地申报、属
3、地放行”通关模式对企业管理类别的要求。 我司是新成立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格的时候。要求填写企业的报关业务负责人。请问报关业务负责人一定需要是企业法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127 号)第八条的规定,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因此,报关业务负责人没有要求一定是企业法人,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报关业务负责人。 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目前的海关管理类别是 B 类,现在想申请上调为 A 类。听说海关对 A 类企业进出口总
4、值有规定,请问申请 A 类企业时进出口总值最低要求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 2010年第 197 号)第七条的规定,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50 万美元以上。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出口总值” ,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的统计为准,有关数据仅用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请你司查找该文件作为参考。 关税及贸易管制 我是一名企业工作人员,在帮助我公司核算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想了解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是否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148
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税收、费用不计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关税;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南卖方承担的佣金。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不计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我司之前已经办理完毕征免税证明即免表,但是由于国外客户中断贸易,现想要申请撤销已签发的免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 179 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
6、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准予变更或者撤销。准予变更的,海关应当在变更完成后签发新的征免税证明 ,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准予撤销的,海关应当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因此你司如果想要申请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 ,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我司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货物价值约为人民币 2595。请问需要向海关提供多少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第 183 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
7、关提供担保: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 2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 万至 20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 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2 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的,提供人民币 10 万元的担保。你司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价值为 25 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 万元,根据上述规定第三款,应当提供人民币 10 万元的担保。 监管通关与行邮 我司是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通常我司是找报关行代理报关。想了解报关行在帮我司进行无纸化报关时是否也需要具备“通关作业无纸化”的资质?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
8、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19 号)的规定,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司需要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的报关企业才能为你司代理报关。 最近听说海关对报关单的收货单位内容填写有新要求。我司进口的是保税监管货物,使用到加工贸易手册,请问在报关单填写时,收货单位应该如何填写?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的规定,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
9、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52 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 ”因此你司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应该按照上述要求填报。 我司是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现因业务发展需要车辆在异地使用,请问需要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吗?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 121 号)第四条的规定,海关对运输企业、
10、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因此你司车辆如已在海关注册,无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准备在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中设立一家企业,想提前了解下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中目前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30 号)第十五条规定: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我司是保税物流园区的一家生产企业,
11、近期生产用的某台机器有故障需要拉至区外一家企业维修。由于机器老化,可能在区外修理时间较长,请问我司这种情况最长多久必须运回区内?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 190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 60 日内运回同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同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因此,你司原则上应在设备出区之日起 60 日内将设备运回,如遇特殊情况需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我司一直做进料加工,近期外商对我司成品要求有所改变,现需购买部分国产料件与进口保税料件共同制成成品后再出口。请问成品出口时海关怎么计算关税? 根据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海关总署公告 2003 年第 23 号)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x 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海关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加工贸易货物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