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义乌市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和适时调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保障节日市场供应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猪肉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需要调控市场而储备的冻猪肉储备。第三条 猪肉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依照财政补贴、企业存储、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专库、专人、专账管理。第四条 猪肉储备规模、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储备规模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场贸易发展局负责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负责签订
2、委托采购承储协议;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储备肉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会同财政局制定猪肉储备、动用计划并监督执行。第六条 财政局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资金管理。负责编制猪肉- 2 -储备资金预算,审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范围,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清算。 第七条 农业局负责储备猪肉的检疫,指导承储企业做好猪肉储备相关的防疫工作。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安排储备肉所需资金贷款的发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第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猪肉储备在库管理工作,对储备行为负全部责任,包括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猪肉储备计划等
3、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第三章 储备管理第十条 猪肉储备指依据市政府储备计划确定的在库冻猪肉,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的一种猪肉储备方式。 第十一条 猪肉储备品种为带皮、去皮片猪肉及分割猪肉。 第十二条 入库的储备猪肉,必须来自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活畜屠宰加工到进入预冷间或冻结时间不超过 45 分钟,产品经检疫、检验符合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GB 18394-2001)、鲜、- 3 -冻片猪肉(GB 9959.
4、1-2001)、分部位分割 冻猪肉(GB/T 9959.3-1988)等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纪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纪录;能够承担冻肉储备的安全责任及肉类市场储备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第十四条 储存冷库应具备下列条件:冷库储存能力在 3000吨以上,有较强的中转、装卸、调运能力;库温恒定,空气温度保持在-18以下,昼夜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 1,肉品进出库的库温波动幅度不超过 4,冻结间库温应
5、达到-23以下;冷库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五条 储备猪肉的采购入库,由承储单位依据猪肉储备计划,自行组织货源,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冷库内。第十六条 储备猪肉的轮(出)库管理。储备猪肉轮换一次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不得架空轮换,承储单位应当在保质、同品种、等量的原则下组织轮入后,方可将储备猪肉轮出。第十七条 储备猪肉正常轮(出)库形成的差价收益或支出除市政府紧急指令出库外,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 4 -第十八条 储备猪肉的入库成本按储备单位购入价格、合理的运杂费和装卸费等计算,经财政局、市场贸易发展局审核确定。出库销售价格由承储单位随行就市自主确定。第十九条
6、猪肉储备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当鲜猪肉收储价格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有较大调整时,由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提出储备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猪肉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猪肉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对猪肉入库、轮换及保管中,因把关不严而产生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猪肉的品种规格、存放冷库等建立“储备 猪肉” 的数量、金 额保管台 账,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进行财务核算。承储单位按月编制猪肉储备情况
7、报表,于月度终了后 7 日内报送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承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猪肉储备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并根据市场动态情况,定期向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分析报告,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 5 -第四章 应急动用第二十三条 因生猪产销形势发生剧烈变化或受突发性灾害因素影响,出现猪肉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时,由市场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猪肉储备动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动用指令。第二十四条 市场贸易发展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指令应急动用储备猪肉时,承储单位应无条件按指令规定的投放时间、投放数量和投放去向组织储备猪肉上市供应。第二十五条
8、 市政府紧急指令出库形成的净收益上缴市财政,净损失经核准由市财政补助,具体由财政局、市场贸易发展局审核确定。净收益和净损失的确定是市政府指令出库价格减去当期入库价格,正常补贴不变。第五章 储备补贴第二十六条 猪肉储备的存储资金,由承储单位按照储备肉规模所需费用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安排储备肉所需资金贷款的发放。第二十七条 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猪肉储备补贴的范围:(一)猪肉储备补贴,包括冷藏保管费、利息、途耗和库耗等- 6 -费用以及补贴猪肉到期轮换形成的价差损益费用,实行定额补贴;(二)市政府紧急
9、指令出库形成的净损失,具体由财政局、市场贸易发展局审核确定。第二十九条 猪肉储备补贴构成:(一)储备猪肉的存储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二)储备猪肉的冷藏保管费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补贴标准按储备冷库所在地储存同类商品社会平均价格水平审核确定。保管费主要包括仓租费、倒跺费等;(三)储备猪肉的商品损耗费实行承储单位包干制,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的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 4包干计算。超耗部分由承储单位承担并及时补足储备库存,节余部分由承储单位留用;(四)合理的猪肉到期轮换形成的价差损益费用。第三十条 对承储单位的财政补贴,
10、可视储备情况,采用部分预拨和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先经市场贸易发展局签署意见后由财政局审批核拨。承储单位收到财政补贴款,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7 -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储备猪肉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市场贸易发展局必要时将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储备猪肉的质量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 猪肉储备实行专项审计制度。承储企业在每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报进行审计中,单列对猪肉储备的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应及时报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局依据专项审计情况进行清算补
11、贴。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对储备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告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其财政补贴款及违法违规所得。承储单位虚报冒领、- 8 -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除取消其承储资格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