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我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 2 -到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工商、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教育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进行前置审核;督
3、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参加未经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依法督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卫生计生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
4、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 3 -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市公安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5、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加强安全知识宣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 4 -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八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第三章
6、 登记管理第九条 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与设施。第十条 申请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到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申请:(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二)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提供由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四)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者进行消防备案登记;(五)提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场所为 120 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商用建筑的有效证明。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者书
7、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 5 -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告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到市民政局进行申请:(一)提供市教育局批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批复,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二)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进行受理。(三)非营利性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
8、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性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民政局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6 -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
9、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 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在托管机构公共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及一键式报警装置等。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消防设计要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6 版)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
10、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二)场所设置要求1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与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得超过 50 米,场所周边 150 米内应有一个市政消火栓;2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地上 4 层及以上且不应设置在地下 1 层及以下,并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分隔,且至少有 1 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7 -3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11、,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三)安全疏散要求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 2 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相邻 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米;2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 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 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 0.5 米的通道;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 1.4 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4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四)消防设施设置要求1根据建筑的规模和
12、性质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按规定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托管场所,每层应设置不少于 1 个消防软管卷盘。按规定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 8 -按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设置简易喷淋。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 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 志,疏散走道、楼梯 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五)装修材料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
13、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要求。(六)其它相关规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20 平方米,且暂托学生人均面积不得低于 3 平方米/人;(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2 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
14、 米。- 9 -第十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义务:(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二)就餐环境、餐用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四)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五)不制售生食类、冷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六)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对每餐次所有食品进行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 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15、,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七)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每次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没有设置- 10 -厨房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如需委托第三方配送加工制作的餐饮成品,应当委托已经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16、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四)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五)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六)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第五章 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每年复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