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TO 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摘 要 本文从 WTO 规则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入手,在此基础上,运用国际法中条约解释的相关理论和学说,以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以下简称“原材料案” )为分析样本,结合案件所涉例外条款(GATT1994 第 20 条(b)款;GATT1994 第 20 条(g)款) ,据此考察 WTO规则法律解释方法在原材料案中的具体适用。最后,得出原材料案中例外条款的法律解释方法带给我们的两点启示。 关键词 WTO 规则 法律解释 例外条款 原材料案 作者简介:左婧媛,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
2、1-076-03 一、WTO 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概述 根据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狭义法律解释的诸种方法。 ”WTO 规则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国际法属性的法律规则。是一套规定其成员方政府在制定与实施国际贸易立法和规章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国际条约群。从 WTO 争端解决机构运用 WTO 规则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实践来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使用了诸多法律解释方法来解释具体的 WTO 规则。 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是整个 WTO 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该机制在运行中暴露了诸多问题,但不得不承认,目前 WTO 争端解决程序值得称赞,它是向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国际贸易外交总体制发
3、展的一个非常重大和积极的步骤。DSU 在总则第 3 条第 2 款中非常明确地阐释了DSB 在对 WTO 规则的适用过程中进行法律解释的重要性:“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它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涵盖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国际公约按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的现有规定。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国际条约的解释通则,因此,它是我们研究国际条约解释最为重要的资料。 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 31 条和第 32 条之中。这两条解释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规定的基石。其中第 31 条作为解释通则,以善意解释作为贯穿条约解释全过程的主导原
4、则,分别提出了文本、上下文、目的及宗旨、嗣后协定、嗣后惯例及可适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等解释的权威性因素,而并没有强调如何在约文之外探寻缔约国的意图。因此,该公约采用的是客观解释学派的约文解释方法,强调约文文本的首要地位。第 32 条则着重于在坚持把客观解释方法作为解释通则的前提下,又把准备资料作为解释的补充资料,以用于证实根据客观资料所获得的意义。由此可见,公约也有条件地把主观解释方法作为条约解释的辅助方法。 综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32 条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大致可以概括为:善意解释是根本原则,约文解释是基本方法,参照目的和宗旨解释是条约解释正当性的保证,使用准备资料是解释的辅助、补
5、充手段。上述解释规则体现了坚持以客观解释方法为主,以主观解释方法为有条件的补充的原则和精神。 二、WTO 规则法律解释方法在原材料案中的应用 (一)案情介绍 2009 年,美国首先提起诉讼,指责中国限制铝土、焦炭等 9 种工业原材料出口,压低国内同时推高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进而为中国国内生产商在国际竞争中提供了不公平的便利。随后,欧盟、墨西哥加入,共同提起诉讼。WTO 于同年底成立专家组,并于 2012 年 2 月初步裁定中国的出口限制违规。专家组在 2011 年 7 月 5 日曾发布一份报告,其中裁定中国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组织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
6、尽自然资源等例外条款的条件。最终,在 2013 年的 1 月 30 日,上诉机构宣布维持有关我国 9 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结论。这意味着持续了两年半之久的原材料案以中方败诉告终。 本案中,中方的抗辩思路主要是援引 WTO 中的例外条款进行应诉。如果中国能够证明涉案的管理措施符合例外条款规定的条件,即使这些措施与世贸组织规则存在二致,我国的相关涉案措施也能因此得到豁免。本案中,我国援引的例外条款主要是 GATT1994 第 20 条 b 款、第 20 条 g款,它们分别涉及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这两项内容。 (二)WTO 规则中的例外条款 例外条款,也称“
7、逃避条款”或“免责条款” (EscapeClauses) ,是指在 WTO 协议中的若干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允许各成员政府在条约的正常实施中,当条约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时,暂时停止其施行其根据 WTO协议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一旦特定情形消失或暂停施行期间届满,WTO 协议便自动恢复施行。WTO 一般例外条款仅包括 GATT1994 第 20 条和 GATS第 14 条。严格意义的一般例外条款看似简单,内涵却十分丰富,包括了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公共道德等诸多领域。它允许世贸组织成员方为了维护特定的国内公共政策目标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保护环境、人类健康、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等) ,可以
8、采取减损或免除 WTO 一般义务的措施。 (三)原材料案中的 WTO 规则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20 条(b)款的叙述更加笼统和概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necessarytoprotecthuman,animalorplantlifeorhealth)对该项的理解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实行的措施是否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二是这种措施是否是对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 (necessary)其中,对第二个层次的理解最为关键。结合相关判例,一般认为,所谓“必需”的措施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存在合理可行的可替代措施;二是措施对贸易的
9、限制最小。前者是从措施的不可替代性角度考虑的;后者则体现了当实现贸易自由与保护环境这两个目标共存时,世贸组织倾向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理念。 原材料案中,中国就其针对限制废料(镁、锰、锌)和“三高产品”(焦炭、镁金属、锰金属、碳化硅)征收出口税、实施出口配额的措施进行了抗辩,援引的便是第 20 条(b)款。专家组在对“必需”这一词的认定中,也是按照上面的思路进行的。首先,针对高污染原材料所实施的限制出口措施具有可替代性。第二,限制措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限制作用。可见,专家组认为中国限制高污染原材料出口的措施不符合“必需性”的要件。条约解释的出发点和中心环节就是审查和解释条约的实际约文。国际法院 19
10、50 年 3 月 3 日在关于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的权限案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法庭解释和适用条约条款的首要任务是努力实现在上下文中的用语的自然的、通常的意义。 ”对条约用语进行文义解释成为国际外交和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的做法。 文义解释是指严格从文字、语法分析角度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款以外的其他解释的方法。一般而言,条约具体的词语应被赋予其在上下文中通常的、自然的和不牵强附会的意义。这个意义,只有在这样的解释会导致不合理或荒谬的结果时,才能予以排除。只有在使用的词语非常含糊时,才可以求助于外在的解释资料。文义解释的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包括立法目的和精神、法律规范、
11、法律原则等)对法律条款和事实的法律意义进行说明。在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中,文义解释应在各种方法之中予以优先考虑。赵维田先生曾这样论述过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只有在具有排除文义解释的理由时,才可能放弃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即只要法律措辞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结果,就应优先按照其文义进行解释。 ” 原材料案中,专家组在对“相关” (relateto)一词进行理解和运用时充分体现了文义解释的方法。在综合考察了“相关”一词具有“首要在于” (Primarilyat) 、 “密切而真实的联系”(acloseandgenuinerelationshipofendsandmeans)等多
12、重含义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本身及上下文语境,最终将“相关”一词的解释认定为“密切而真实的联系” 。从专家组对“相关”一词的解释思路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对 WTO 规则中的措辞进行解释时,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 2.目的和宗旨解释 中国希望通过对自然资源的有效管理来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并重的目标。起诉方认为中国通过行使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的措施来实现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剥夺了其他进口国平等利用资源的机会。而专家组尊重成员方以通过保护自然资源的方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如果成员方所实施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是为了实现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那么该目的便不能的到支持。专家组对“是否具有保护可耗竭自
13、然资源”这一目的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实施限制措施所依据的文本(即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包含“保护”的目的来实现的。经过对文件的审查,专家组认为中国对耐火级铝矾土和氟石的限制措施不能证明国内存在针对这两种原材料的保护政策。通过对该要件的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专家组在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时,几乎一致认为环境保护固然重要,但国际贸易协议确定的首要目标仍然是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各国经济发展。WTO 体制乃至争端解决机制是以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为基础的,其追求的仅是狭隘的比较利益,而忽视了社会生态效益。 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来阐述、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14、也就是说,如果可以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其所在整个法律的一般目的,则在个案中对该规定的解释、适用应当与其一般目的保持一致。国际法委员会曾指出,规避协定的实质意义的一种严格的文本解释(Textual Interpretation) ,是对善意原则的违反。在国际法层面,目的解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1 条中明确了目的解释的方法。但国际法委员会同时也强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是一个“完整不可分的合并的(解释)操作方法(a single combined operation) ”。目的与宗旨虽是与条约解释相关的,但它必须在约文文本分析的范围之内考虑。目的
15、解释不得优先于文本分析或凌驾于文本分析之上。也就是说,在解释条约时,应首先考虑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无济于事或是出现分歧时,解释者方可求助于目的解释的方法。 专家组在对 20 条(g)款进行解释时,在进行文义分析的基础上,还对条文的目的和宗旨进行了考量。20 条(g)款是有关保护可耗竭资源的例外条款,该条款体现了 GATT 保护环境,实现贸易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但当环境保护这一主题与贸易发生冲突时,专家组对条文的解释体现了鲜明的倾向性:最终的目标和宗旨均是服务于贸易自由化这一主题。原材料案中,中国对原材料出口实施的限制措施带有保护资源和实现本国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与此同时,一定程度
16、上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资源的自由流通)的实现。面对此,专家组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WTO 体制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其核心目的是追求自由贸易。除了总的目的和宗旨外,WTO 各附属协定也有各自的目的和宗旨。由上文分析可知,WTO 中包含着多种层次的目的和宗旨,既有一般目的,又有具体协定、具体条款的目的。虽然 WTO 追求实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多种价值目标,但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实质性地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和宗旨始终是其核心和最终归属。 3.个案解释和遵循先例 个案解释是世贸组织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用语的解释必须根据个案来检查,其适当范围的确定必须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每一
17、个案中允许对不同的要素进行公平的评估。韩立余教授进一步认为,世贸组织就某一案件通过的报告,仅对案件的当事方有约束力,并且不影响各方根据有关协定享有权利和义务。非为解决案件所必须,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对有关协定进行解释,其解释为个案解释,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以后的案件也不具有约束性。在此我们有必要将遵循先例和个案解释进行区分。争端解决机构的结果是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形式作出的,其建议或裁决针对的是特定的个案、特定的当事方,因此报告对当事方无疑是有效的,就其裁决结果来说,对其他成员方确实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我们不能因为裁决对其他成员方缺乏法律约束力就否认个案裁决对以后 DSB 裁判类似案件时没
18、有影响。 通说认为,在 WTO 的争端解决中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遵循先例。据以支撑的理由包括 WTO 中没有遵循先例的约文依据;上诉机构报告的明确表述;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虽然 WTO 协定及相关约文、上诉机构报告的表述、专家学者均否认了法律上遵循先例的存在,但在 DSB 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又大多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并遵循了先例,即存在着“事实上的遵循先例” 。原材料案中主要涉及的是对例外条款的解释和理解。在对第 20 条(b)款、第 20 条(g)款的解释和适用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均参考了以往相关案例,如美国标准汽油案、美国海龟案中对争议词语的解释。由此可见,WTO 的每一
19、份争端解决报告,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即在遇到规则解释或与规则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它总是不厌其烦地详细追溯和罗列先前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对同一法律规则或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解释及其结论,并利用这样的解释和结论对争议案件作出自己的判断。由此可知,在 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涉及法律问题或是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几乎固定的做法是援引先前报告(尤其是上诉机构报告)中已就同样法律问题或同样条款所作过的解释,并据以确定本案报告的观点。 三、原材料案及其所涉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带来的启示 中国入世以来,国际贸易竞争愈发激烈,中国与其他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日渐增多。原材料案的败诉带来的影响和启示
20、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实体上分析,原材料案的成败无疑会对我国正在应诉的最新争端欧美日诉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稀土案” )产生重要影响,案件的相似性使原材料案具有“探路”作用。其次,DSB 非常重视对 WTO 规则进行法律解释。中国入世经验尚不丰富,应高度重视对 WTO 规则的理解,更要加强对 WTO 规则解释问题的研究,从而保证我们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容应对贸易争端。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 3李成刚主编.世贸组织规则博弈:中国参与 WTO 争端解决的十年法律实践.商务印书馆.2011
21、 年版. 4龚柏华主编.WTO 争端解决与中国(第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 5张玉卿主编.WTO 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6白光主编.WTO 规则漏洞与争端案例.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年版. 7赵维田,缪剑文,王海英.WTO 的司法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8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9张玉卿主编.WTO 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年版. 10张东平.司法解释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11梁慧星.论法律解释方法.比较法研究.1993(1). 12唐青阳.WTO 的法解释规则探析.学术论坛.2005(5). 13张乃根.论 WTO 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14赵维田.规则与标准WTO 司法机制中的司法解释.国际贸易.2001(2). 15彭德雷,龚柏华.WTO 专家组有关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GATT 第 20 条例外援引评析.国际商务研究.2011(5). 16孙蕾.WTO 的文义解释方法探析.知识经济.2008(4). 17朱颖.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看我国应当如何援用 GATT1994